市工信委印发2018-2019年冬防洁净型煤补贴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洁净型煤供应、配送、销售等环节管控措施,从源头严控洁净型煤质量,减少燃煤污染,加强洁净型煤推广,鼓励居民使用洁净型煤。7月18日,记者从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结合我市实际,在2018年7月10日—2019年3月31日,计划推广9万吨洁净型煤,按每吨洁净型煤补贴450元,共需补贴资金4050万元(市级财政承担2610万元,区县财政承担1440万元)。

严格洁净型煤供给、配送管控

据了解,洁净型煤主要原料必须是无烟原煤或其他无烟燃料,所用添加剂需无毒无味,不造成二次污染,不包括蜂窝煤。根据《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等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洁净型煤煤质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0.5%,空气干燥基挥发分≤12%,收到基低位热值≥5600大卡/公斤。如我市洁净型煤煤质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煤质标准执行。

由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统一组织省内外优质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遴选5-10家中标企业参加全市范围内洁净型煤供给、配送工作。中标企业冬防期间在我市储备洁净型煤不得低于2000吨,储备地为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卫能煤炭专营市场、进洲煤炭专营市场以及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新建的煤炭专营市场,储备期为2018年9月底至12月底,储备型煤由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统一调配,确保煤炭供应。

同时,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对各中标企业每批次拟进入二级网点的洁净型煤进行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二级网点。质监部门对配送中心和二级网点洁净型煤质量随机抽检,对当月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或累计抽检五次不合格的,取消中标企业配送资格。各二级网点所购进的洁净型煤必须同时具有配送中心出具的化验单及配送单,杜绝“缺单”型煤进入二级网点;如实记录销售对象及销售量,杜绝虚假销售现象,做到购销相符。

补贴后洁净型煤每吨不超过890元

2018年7月10日—2019年3月31日,对近郊四区及红古区平安镇,永登县树屏镇、苦水镇,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金崖镇,皋兰县九合镇、忠和镇、什川镇,高新区定远镇、连搭乡从合法渠道购入洁净型煤的煤炭用户给予洁净型煤补贴。

按照我市今年洁净型煤零售指导价确定为1280元/吨,在实际配送过程中,涉及二次配送(即先将洁净型煤落地仓储,再将仓储的洁净型煤配送至二级网点)的,可在零售指导价基础上上调60元。政府对洁净型煤每吨补贴450元,补贴后零售价不超过830元/吨,涉及二次配送的不超过890元/吨。

补贴期间,计划推广9万吨洁净型煤,其中:城关区1.2万吨,七里河区1.2万吨,西固区0.6万吨,安宁区0.8万吨,红古区0.2万吨,永登县0.3万吨,榆中县2万吨,皋兰县1.2万吨,高新区1.5万吨。按每吨洁净型煤补贴450元,共需补贴资金4050万元(市级财政承担2610万元,区县财政承担1440万元)。

规范洁净型煤补贴程序及销售登记

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将洁净型煤配送至二级网点,应填写配送单,并通知相关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到收货二级网点审核配送单信息,审核后在配送单上签字或盖章。补贴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二级煤炭网点以补贴价格购买洁净型煤。二级煤炭网点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购买人签字确认。

另外,洁净型煤全部实行装袋配送,每袋统一25公斤,各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包装袋,包装袋应载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重量、质量等信息。近郊四区对未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居民购买洁净型煤予以补贴;对已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不得设置二级网点销售洁净型煤,住户不再享受洁净型煤补贴政策。向补贴范围以外地区销售洁净型煤的,不得享受补贴政策。(兰州晚报记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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