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重磅發布:對《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的問題進行解釋

《民法總則》的訴訟時效部分相比《民法通則》有了較大的變動,將訴訟時效變更了三年。

最高院重磅發佈:對《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的問題進行解釋

但是《民法總則》出臺後對於兩者的銜接問題以及其他一些適用的問題沒有官方的解答。導致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出現適用混亂、不一致的情形。

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終於發佈解釋,對《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的問題進行解釋。該《解釋》於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解釋的內容如下:

一、《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二、《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二年或者一年,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

三、 《民法總則》施行前,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不能再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四、《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五、該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該解釋;該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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