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孩子上學花錢找「學托」家長可能構成行賄罪

這幾天,很多西安人的朋友圈都被“教育問政”刷屏了。節目裡提到的“學託”動輒二三十萬元的收費,讓觀眾咋舌。“學託”,這是個老話題,但你或許還不知道,如果是花錢找“學託”上的學校,不僅有受騙的風險,而且收受利益的一方將有可能構成受賄罪,而“學託”包括花錢的家長,則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其實不只是西安,長久以來,類似的案件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時有發生。廈門湖里區的吳某謊稱可以幫人辦理小孩入學或轉入公辦學校事宜,先後3次騙取7名外來務工人員17.4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遼寧鞍山的宋某,謊稱能幫助高考學生上大學,收取5名考生家長共計102萬元費用,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昨日,對於這一熱議話題,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檢察官從法律層面進行了分析。檢察官介紹,“學託”假借各種名義實施詐騙,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花錢入學沒有構成詐騙是不是就不違法呢?檢察官說,如果是花錢找“學託”上的學校,收受利益的一方將有可能構成受賄罪,而“學託”包括花錢的家長,則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檢察官介紹,《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第392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檢察官提醒廣大家長,重視孩子的教育無可厚非,但通過“花錢、找關係”等非正常途徑得來的學習機會,可信嗎?又可靠嗎?受害的家長不但耽擱了孩子的學習,讓家庭遭受巨大財產損失,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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