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与他人有矛盾 为泄愤放火烧山获刑四年

男子因与本村的周某有矛盾,为泄愤竟放火将周某等多人的岭地林木烧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4年。

男子因与他人有矛盾 为泄愤放火烧山获刑四年

现年48岁的毛某,是荔浦县人。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毛某因与本村的周某有矛盾,其想用放火烧毁周某山林的方法来报复周某,2018年2月7日12时许,毛某来到周某位于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尖峰岭的岭地,用打火机点燃岭上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周某种植的树木。后毛某认为自己放火总是要坐牢的,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于当天下午先后在安静村的其他5处岭地放火烧山,将文某、文某某、周某某等村民的松树、杉树、茶树、李子树等树木烧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次日将毛某抓获归案,经有关部门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8.9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6.89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8789.5元。

男子因与他人有矛盾 为泄愤放火烧山获刑四年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毛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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