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有人幫你匯總好了!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相關法律包含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部門規章包含如下: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109號)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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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消防原則: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未經消防設計審核的法律責任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的法律責任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法律責任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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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法律責任

(背景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共7章70條)《城鄉規劃法》設專章規定了城鄉規劃與建設的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別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明確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築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加大了對惡意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法律責任

(背景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共8章85條)建築法第七章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對在建築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做出相應處罰規定。例如: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法律責任

(背景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正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法共6章74條。該法罰則條文共24條,佔全部法律條文的1/3,處罰力度較以往增強。

①處罰的重點主要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行為,製假售假行為,以及其他違法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

②處罰手段多樣,如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執照,撤銷資格,行政處分,追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處罰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罰款,採用計算貨值這種易於計算罰款的基數,幷包含了加重處罰。

③處罰對象範圍寬泛,不僅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而且還有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產品質量的監督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質量違法活動的運輸、保管、倉儲、製假技術的提供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

(背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並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7章114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共25條,規定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及其他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責任

(背景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八章64條)《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律責任

(背景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四次會議通過,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83條)(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針對該許可不許可、不該許可亂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等違法犯罪行為,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將受懲處。主要包括:

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犯罪行為;

3.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塗改、轉讓、倒賣、出租和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行政許可違法犯罪行為;

4.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5.向監督檢查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

6.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導致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5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9條第一款規定,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8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4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9條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4條第二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0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5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1條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5條第二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3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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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則共23條。

(1)概念

(2)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3)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4)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2)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兩項責任制落實

(3)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4)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5)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6)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

(7)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8)建立消防檔案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109號)

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長會議辦公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同意,於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1)部門管理職責

(2)消防安全培訓

(3)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4)獎懲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1)適用範圍

(2)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責任

(3)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4)專家評審制度

(5)執法聯動機制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1)適用範圍

(2)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3)分級監管

(4)火災隱患判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1)調查任務

(2)管轄分工

(3)調查程序

(4)複核

(5)處理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於2012年8月13日發佈,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1)適用範圍

(2)市場準入

(3)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4)監督檢查

(5)法律責任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經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4年2月3日發佈,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1)資質許可制度

(2)分級和條件

(3)資質許可程序

(4)規範服務活動

(5)監督管理

以上內容由網友李挺蒐集整理,如有補充,可在後臺發送消息。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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