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講就懂」員工「賭球」,能開除嗎?

俄羅斯世界盃正如火如荼進行,冷門頻出讓很多球迷都想要“走上天台冷靜一下”,網絡謠言也隨之而來。

6月18日,一網民微博發佈一段一男子從某樓頂跳下的視頻並稱:“四川成都賭球跳樓!遠離賭博,珍愛生命!”儘管之後被成都市公安局闢謠為假消息,但賭球的危害確實不容小覷。

賭博是指以錢和物下注獲取輸贏的行為,賭球則是以足球比賽的結果作為輸贏的評判手段,如果它的構成要件符合了賭博的要素,可以認定是一種賭博方式。在我國境內,除足球彩票以外的“足球博彩”或“賭球”都是被禁止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這只是對參與賭球人員的制裁,但如果是賭球的組織者或者聚眾賭博的,則會受到刑法的嚴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員工有賭球的行為,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其開除呢?

考量一:用人單位處理賭球員工的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員工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

首先,國家公務員和對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其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適用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再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違法違紀,適用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考量二:司法機關對於賭球員工的處理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但在拘留或逮捕期間,用人單位還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當法院的有罪判決書生效後,用人單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排除用人單位可按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三)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四)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是否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將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分三種情況,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又規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員工參與賭球被行政機關處罰,並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對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考量三:用人單位處理賭球員工的規章制度

如果員工的賭球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賭博並予以處罰,一般用人單位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的賭球行為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賭博也未予以處罰,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這要結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合理判斷。

“賭博”在漢語大字典中的意思是,用財物做注來爭輸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但是,該條款是關於參與賭博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規定,而不是對於什麼是賭博行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級,不以賭博論處”,但是,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段就明確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即“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故該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不以賭博論處”是指這些行為不構成刑法的賭博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職工賭球的行為沒有達到上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也沒有受到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但是這並不能改變其行為是利用財物下注而爭輸贏的賭博性質。同時不可否認的是,不論何種程度、形式的“賭博”都是現行社會主流道德標準所不提倡的。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只要是用財物做注來爭輸贏的,均屬於嚴重違紀、公司可以對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論其行為是發生在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這種規定也是有效的。

當然,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另外,用人單位還要依法履行將解除決定通知工會、送達本人等法定程序。

摘自: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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