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2

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2

五、哈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福州某中学九年级四班教室内与同班同学陈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哈某某顺手拿起教室内的一把木头凳子砸向陈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哈某某的父亲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1000元,另校方赔偿医疗费44000元,陈某某及其家属对哈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作出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具备缓刑帮教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和保护的方针,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通过生动的真实案例告诉中学生什么是违法行为、哪些情况可能导致犯罪,以及怎样避免遭受不法侵害、加强自我保护。立足审判,深化维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六、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纠集刘某某等多人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技术学院内,与郑某某所纠集的常某富、赵某某、常某孟(均已判决)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某某被常某富持匕首刺伤身亡。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0日在福州市第二医院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在福州市仓山区财茂城福建建闽工程技术学校将被告人何某某、卓某某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信。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三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是初次犯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三个被告人均是在校生,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所犯的罪行较轻,其犯罪记录将被依法封存。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禁止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女生之间的矛盾进而双方纠集多人参与斗殴,造成了一方人员死亡严重后果的案件。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矛盾的时候即产生用人多势众、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人何某某因与郑某某之间原系小矛盾,但双方均纠集多人,甚至于纠集社会上的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斗殴,严重威胁到校园安全,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均系在校生,且并未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校园暴力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七、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15岁)因同班同学林某某与受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即陪同林某华到教室找梁某某理论,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

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15岁)、钟某某(17岁)和温某某骑摩托车依约至长汀五中校门口,欲帮林某某与梁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由其姐姐接回,且正值学校放学之时,双方没有打架,随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又与被害人梁某某约好第二天下午二点到长汀三中后操场打架,双方为了打架还互留了QQ号。

1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依约一人背着内装双截棍的书包前往长汀三中后操场应架,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已经带人到了长汀三中后操场,即纠集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温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一起分乘二部助力车赶至长汀三中后操场,并在现场碰到闻讯赶来的郑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其他人员的怂恿下率先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戴某某、郑某、雷某某也上前围殴被害人梁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持摩托车大锁击打被害人的头、颈部,被告人钟某某也持摩托车大锁上前,并用脚踢了被害人腿部;其他人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打得差不多之后,三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被殴打致伤倒在地上,由他人报120救护电话,并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逃至龙岩,后由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岩飞剑网吧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在龙岩林海宾馆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和戴某某。

(二)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各被告人到案后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基于对未成年犯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7月21日,长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召集人”黄某某与直接致人死亡的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被告人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校园聚众斗殴是群体性违法犯罪,危害大,涉及面广。长汀法院少年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先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发现各被告人家长均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或务工人员,平常对子女均疏于教育,导致被告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并且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被学校劝退。因此,社会各界应对学生的教育、关爱,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八、官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县实验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下晚自习回家的实验中学学生林某某,造成其头部受伤,经清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壹级。另查明,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清流县儿童公园路段、九龙桥头、红绿灯路口、校园门口多次无故殴打在校学未成年学生,先后导致五名在校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官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蔡某某等人未满十六周岁,因此被告人官某某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在凤翔街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官某某多次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酌情从重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官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在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有的甚至仇视学校和社会,因此校园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本案被害人林某某系未成年在校生,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面临危险时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官某某无故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从重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时期。因此,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惩治其犯罪的同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也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罪犯宽严相济的体现。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广大未成年人能吸取教训,主动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也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源头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