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邊首例危險化學品危險駕駛案被 依法提起公訴

靖邊首例危險化學品危險駕駛案被 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靖邊縣首例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駕駛案被本院提起公訴。

據瞭解,2018年4月16日14時許,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的被告人邊某某駕駛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上載危險化學品液化石油氣(共27罐,其中7罐有液化石油氣),從延安市吳起縣出發前往靖邊縣中山澗鎮,行至中山澗鎮中山澗村一路段時,被靖邊縣燃氣辦工作人員查獲後移交靖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機公共安全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邊某某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應當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該案是本院辦理的首例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定的危險駕駛案件,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行業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極大震懾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極具典型意義。目前,該案已被靖邊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邊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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