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首例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被 依法提起公诉

靖边首例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被 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靖边县首例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驾驶案被本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8年4月16日14时许,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被告人边某某驾驶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上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共27罐,其中7罐有液化石油气),从延安市吴起县出发前往靖边县中山涧镇,行至中山涧镇中山涧村一路段时,被靖边县燃气办工作人员查获后移交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边某某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该案是本院办理的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的危险驾驶案件,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极大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极具典型意义。目前,该案已被靖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边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