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还会被判刑吗?

哈一神


取保候审与审判结果之间无必然的联系。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完,从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当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可以直观的反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像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犯或者者累犯,都表明其社会危险性大,一般不会被适用取保候审,而是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但并不绝对,如果犯罪嫌疑人为特殊群体或者因法定程序限制,重刑犯和累犯也是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

下面我们具体看一下取保候审主要适用的情形,这样可以直观感受取保候审与可能被判处刑罚间的关系:

①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多适用于有可能判处缓刑、初犯、过失犯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与发生社会危险。

④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①、②情形主要是从可能判处的刑罚出发,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③、④情形则主要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为了照顾特殊群体或者避免强制措施刑罚化,所以③、④并未有刑期和刑种的限制,因此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从被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能推断出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和刑期,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再次犯罪和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判断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还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和责任大小。


微凉


根据描述,有点像商业欺诈。商业欺诈的执法主体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立案?是否需要继续侦查?证据充分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审判。否则,由工商部门依据工商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不进入司法程序。

实务中,由于行政干预等多种因素,不少由其他执法主体处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刑事案件,然后补办其他手续,这是不严谨的,也可以说是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有人捉青蛙,不经过农林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直接立刑事案件查处,直接抓嫌疑人;也有的公安机关越权处理,比如教师在学校殴打学生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治安拘留了。我个人认为,因为有特别法,即《教师法》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应该规范,另外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实际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是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教育法》处理,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然教师在校外殴打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同理,公安机关也无权对具有执法资格的城管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扯远了,回到主题: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一样不是处罚,是刑事强制措施,人生自由程度不同地受到限制。它与行政(治安)警告、行政(治安)罚款、行政(治安)拘留不同,后者是行政(治安)处罚。

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大致有三种走向:

一是证据不足。有作案线索,也有嫌疑,但是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取得了证据进一步进行司法程序,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逮捕等,随后可能公诉、直诉;没有取得证据的,取保候审到期后解除,一般也就不会再受到刑事追究了。跨省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这种可能性大。

二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逮捕,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的。这种情形通常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可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也有可能最后法院判处缓刑。为了避免取保候审造成的对嫌疑人的失控,通常异地特别是跨省案件,一般尽量不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避免今后案件移交、审判困难。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时,卷宗和嫌疑人要一起移交的,同样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要将嫌疑人移交给法院审判。只是有时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不需要面对面地移交而已,有个“羁押凭证”就行了。

三是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

。主要指身体有问题,罪行较轻的。比如有的嫌疑人有不宜羁押的传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等。

以上只凭个人记忆所写,不严谨的地方请指正!


断牙虎110


取保候审是法定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本质上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分子拘留、逮捕的替代措施。

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四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事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一些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家庭住址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告知执行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伪造证据等;

3.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一定的事、见一定的人或者去一定的地方。

法律后果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无罪释放,因为取保候审仍然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结束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还是会继续侦查,侦查终结以后便移送审查起诉,然后会被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最终是会被法院判刑的。只不过,

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冰焰


取保候审释义

取保候审制度,系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未决羁押的替代措施,附条件的不予关押。

该制度在理论上应该是来源于保释制度。现代的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或羁押后提供必要的担保获得释放以待侦查和审判的制度。

保释制度的理念基础是源于两个方面:1.任何公民都享有人生自由权;2.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英国早在1679年颁行的《人身保护法》中就较为完整地规定了保释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取保候审制度,并未表述为保释,虽然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但还是有区别。

1.取保候审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主要体现的是职权主义下的追诉犯罪的要求,它并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司法(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职权。

2.我国取保候审适用条件,采取的是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双重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较窄。

3.取保候审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决定主体,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法律没有规定对不予取保候审的救济机制,对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没有救济措施和程序。

取保候审与判刑的关系

取保候审的,不代表不被判刑,也不代表当然会被判刑。一般而言,我国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涉嫌均系较轻的罪名,即使最终被判有罪,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会有宣告缓刑可能性。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以及第71条等




吴竹兵律师


取保候审是你犯罪的证据不足,情节又轻,对社会的危害也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先让你交一部分钱,然后在有亲属保证监护,就先让你回家居住,然后等候公安检查机关的继续侦查取证,证据足够证明你有罪就起诉判刑,没罪就释放!所以取保候审是可能被判刑,也可能不判!


光明在钱方


取保候审,取得保证金,等候判刑,从名字听就知道可能会被判刑。只不过罪行可能较轻,判的比较少而已,如果有很好的有利的证据,不被判刑也是很有可能的。取保候审这种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和拘留差不多,只不过人身自由一点而已,具体情况还是得看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如果确定自己无罪的话,还可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交,这样就看检察机关做不做起诉的决定了!


李俊


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会作出判决,并且经济犯罪一般都会判处罚金,犯了罪了争取个积极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吧!


鹊乡检韵


如果是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或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案件在检察院就不会起诉;如果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要公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现实中能取保候审的案件,宣告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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