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的主要知識點:
1.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2.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
(2)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我國1982年《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只二以上多數通過。
4.憲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5.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體現
6.英國憲法,實際上是由不同歷史時期陸續頒佈的憲法性法律和不同歷史時期逐步形成的憲法慣例、判例所構成。
7.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並不是近代意義的憲法性法律,但它對英國的憲法的發展與英國憲政體制的確立,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
8.從英國憲法的發展來看,具有影響的主要是在各個時期由議會制定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的憲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這些憲法性文件,標誌著英國憲法的產生。
9.英國憲法的特點:(1)英國是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的國家
(3)是典型的柔性憲法的國家
10.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是世界憲法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
11.美國憲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獨立宣言》到制定各州憲法和《聯邦條例》,在到制定《聯邦憲法》這樣一個發展過程。
12.1776年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是世界憲政史上的重要的歷史文獻,馬克思稱之為是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
13.美國憲法的特點:
(1)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2)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適應性
(3)確立了三權分立、聯邦制等重要的憲法原則
14.在歐洲大陸,最早制定成文憲法典的國家是法國。
15.1780年制定的《人權宣言》是法國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革命鬥爭中頒佈的著名綱領性文件。
16.法國國民議會於1791年制定了法國的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
17.法國憲法的特點:
(1)法國憲法數量較多
(2)法國憲法內容變化較大
(3)保持成文憲法的傳統
18.1949年9月召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1975、1978、1982分別頒佈了第二、第三、第四部《憲法》。
20.法國《人權宣言》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21.憲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特點:
(1)憲法關係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係的法律模式,同時又對政治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
(2)憲法關係是近現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係
(3)憲法關係以憲法規範為調整依據,是憲法規範的具體化和現實化。
(4)憲法關係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繫,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
(5)憲法關係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係,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係。
22.憲法規範的特點:根本性、最高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相對穩定性。
23.憲法的主要作用:確認和鞏固作用、限制和規範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和宣傳作用。
24.憲法的評價作用的特點:憲法評價具有廣泛性;憲法評價具有集中性;憲法評價具有最高性。
25.憲法發揮作用的條件有賴於憲法的充分實施。
26.只有國民才能構成制憲權的主體。
27.我國憲法沒有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制憲機關,只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
28.憲法制定的程序:制憲機構的設立、憲法草案的提出、憲法草案的通過、公佈。
29.1954年《憲法》的制定是新中國成立後製憲權的惟一一次行使,它體現了制憲權的民主性。
30.從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來看,主要包括兩大方面:(1)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
(2)憲法的遵守。
31.憲法實施的目的在於實現制憲者意圖。
(1)樹立憲法權威;
(2)培養公民和官員的憲法意識;
(3)實現憲法的演進。
32.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施憲法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施憲法解釋權。
33.由立法機關解釋,這一制度源自英國。由司法機關解釋,源自美國。由特設機關解釋,源自奧地利。
34.憲法修改的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無形修改。
35.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審定、起草、議決和公佈。
36.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內容包括:
(1)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37.違憲審查是隻由特定國家機關對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憲所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處理。
38.在對法律 的審查中有抽象審查和具體審查兩種方式。
39.改變或者撤消法律文件的權限:
(1)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消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消不適當的部門違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4)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消它的常委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40.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消:
(1)超越權限的;
(2)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3)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消一方的規定的;
(4)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合,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消的;
(5)違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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