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为报复前男友两度雇凶伤人未遂,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白奕田


高智商,低情商的典型案例:

案发事实:

高某从名牌大学完成学业来到上海,受聘于一家金融公司,工作上十分有才干的高某,却迟迟没有交到男朋友,好心的同事帮她介绍了一个。按照高某的说法,她起初并没有看中学历和工作都不如自己的男友,但是在男友的热烈追求下,高某也勉强和他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了一起。小高说,她自己也并不确定是否真的喜欢这个男朋友,转眼一年过去了,时间一长,小高也已经习惯了这种一直被男友宠爱着的生活。但是有一天,小高的男友突然提出了分手。小高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动了邪念。

高某雇凶伤人初次尝试未果后,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地在网上继续找人来完成她的复仇计划,章某,本案中第五名被告人接下了这次的悬赏。

总结下可以知道高某之所以雇凶伤人的根本原因无非在于:认为本来自己看不上的男友,竟然最终甩了自己,内心失衡。认为自己工作好,学历高对方竟然可以抛弃自己。而且通过新闻可以发现,高某的男友起初为了追求到高某,必定是宠爱有加,基于此造就了高某在男友面前跋扈的心态,可能这也是男友最终提出分手的根本原因。

本案中的涉事各方的责任:

检察机关目前是以故意伤害罪对这五人提起公诉,因为本案中他们都是秉着故意伤害的意图去进行准备工具、熟悉环境的一些预备行为,虽然他们最终并没有得逞,只是为此做了一些准备工作,但是根据《刑法》,也是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需要跟各位解释下什么是犯罪预备以及责任: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下图:)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

而本案中高某的男友最终还是逃过一劫,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但是女子先后多次雇凶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倘若本案中高某的男友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下,考虑到女子系初犯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理。

后言:身材矮小,女博士,高收入白领,瘦弱。这样的字眼谁也不会想到竟然会雇凶来伤害自己的前男友,只能说女子在恋爱中没有处理好自己的心态,并且其过于自我感觉良好,才是导致这起悲剧的根本原因。


麋鹿说法


这什么女博士啊,书都读到脚丫子上了吧?为了报复前男友,两度雇凶想要对他实施伤害,而且明确要求把他的手打得粉碎性骨折。这心也太狠了,完全就是把对方当仇人。

生活中因爱生恨的例子不少,但多数人都不会做出这么极端的行为。一个博士,肯定不会不懂点儿法律,应该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多大的危害。但她仍然坚持要做,只能说明,她是个心胸狭窄、目无法纪、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人。

她的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伤害未遂,因为她有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且也已经付诸实施,只是由于别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犯罪动机明显,犯罪目标明确,所以,我认为,应该按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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