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查閱各參保人的諮詢的時候,發現很多參保人不瞭解自己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認定的條件,由於工傷認定需工傷部門進行權威認定才能得出結論。針對各地有爭議的情況,小智蒐集了最高法院對大家最關心的部分案例的答覆供大家參考。
1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2014】行他字第2號)
2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012】行他字第13號)
3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2010】行他字第236號)
4
關於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
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2008】行他字第2號)
5
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
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07】行他字第9號)
6
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7】行他字第6號)
7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006】行他字第12號)
8
關於工傷保險條例時間效力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自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從業人員應當自發生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應從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2005】行他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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