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扣除總公司員工出差費用

近日,有企業提出,總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分公司出差,相關的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可否在分公司報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因此,就法人企業而言,差旅費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對於涉及地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分公司,涉及跨區利益,應如實核算各自費用支出,從而準確獲取總、分公司的“資產總額”等三因素數據,以保證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準確性。(何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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