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誠信求職

每日說法:誠信求職

案例說明

某通訊公司出於產品研發的需要,需招聘一名有專業能力的碩士研究生。李某偽造了碩士文憑,並在應聘過程中謊稱自己是碩士研究生畢業。通訊公司為此與李某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一年後,通訊公司偶然得知李某學歷、文憑造假,於是立刻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認為自己已通過通訊公司的試用期,且在這一年的工作中,自己完全能勝任崗位工作,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效,不能解除。李某就此申請勞動仲裁,而仲裁委員會裁決通訊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李某對此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定其與通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為達成與通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偽造個人學歷情況,其構成對通訊公司的欺詐,遂判決李某與通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鑫湧大律師提醒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本案中,李某在應聘過程中謊稱自己符合通訊公司的招聘要求,並提供偽造的學歷文憑,這一行為已構成欺詐。通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訂立勞動關係的關鍵信息都應當有知情的權利,而且學歷水平是其事先招聘人員的重要參考標準,偽造學歷信息顯然侵害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同時也致使用人單位錯誤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某與通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本案李某的遭遇證實了“人無信則不立”這句老話,信用缺失是得不到他人的認可,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雖然誠信是道德層面的評價,但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往往與社會道德保持一致。所以,做一個有誠信、講道德的人,往往不會被法律所虧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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