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每個人的權利,但是賠償不賠償就真是另一回事了。
就在武漢,劉先生遇見一個糟心的事情,那就是自己停在小區裡的電瓶車居然電死了人。
劉先生所在的小區是老小區,這天他和過去一樣把車停放在樓下,然後充電,當天晚上下雨,他也沒過多在意,結果發現一小偷本準備偷他的電瓶車結果被電死了。
而隨之是,小偷的家屬狀告了劉先生要求賠償20萬,目前法院沒有出結果,大家認為應該賠償嗎?
個人認為法官不會讓賠償的
為什麼呢?因為劉先生對於小偷的安全沒有基本保障義務。
參考同類事件,小偷正在偷東西,恰好在對面樓的時候,被一房主看見,情不自禁的喊了聲有小偷,小偷一聽被發現,驚慌失措墜下樓,後小偷家屬讓賠償67萬,後法院的判決是駁回了的
本案其實也有類似之處,小偷之所以被電死是因為自己要去偷劉先生的電動車,而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電動車漏電,這並不是劉先生故意的。這更明顯是一個意外,甚至是小偷偷竊中自我造成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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