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 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

(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 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 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 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 H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増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 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 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

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

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 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间题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増值税。

(四) 制种行业兔征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 割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 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诶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M筛 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6月i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増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 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S77—2002,生物有 机肥NY884 — 2〇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 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 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増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 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六)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拚议,债转股原金业将货物资 产作力投资提供给债鞯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 自2W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 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 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 (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 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増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x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x 17%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 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増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 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 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i十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八)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裉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増值税政策 的通郑>(财税[2017] 7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错售服务、 无形資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M8年1月1日起至2©20年

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适用増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见本章第八节二中的有关内容)。

(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 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釆暖费收入兔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 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増值税的采暖费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定免 税收人比例。

本条所称供暧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十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 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略)。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十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 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十三)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増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〇16] Ul号) 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 (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筒称“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按规定 实行全额退还増值税。'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

(1)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 为企业和进人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 术中心;

(4)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

(5)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舛资研发中心;

(8)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2.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 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作 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人不低于500万美元;“研发总投 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人的资产,包括即将投人并签 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 000万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 度研发经費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 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人应不低于60%。

②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 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 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 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1日人数为准。

③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 00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 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 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券年内交货的设 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 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通知中的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2)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 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人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 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 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通知中的酎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 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5在2015年12月 31曰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 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3.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曰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 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x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斌点 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減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 供水企业缴纳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9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五)自2M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玫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 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十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谀户、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倩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 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倮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兔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 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倮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倮合同应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査,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

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 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嵌户以户为统 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 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 际状态确定;营业收人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 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_2

(十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2S 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増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 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増 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増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増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増值 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 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増值税。

“营改增通知”还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按此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〇0~5〇〇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増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U)生产和销售免征増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 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 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増值税专用

友票。

(3)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 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 行为放弃免税校。

(4)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3.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増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 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4. 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赴理

(1)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増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当月无法划分的 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

即扭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_全部进项税额X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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