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對不足影響事實認定的證據申請鑑定!

最高院: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對不足影響事實認定的證據申請鑑定!

裁判要點:

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在《擔保調查情況表》上加蓋公章,即是對該表所載內容的認諾,《擔保調查情況表》上的手寫文字,僅為輔助說明作用,手寫文字是否事後添加,《擔保調查情況表》的出具時間與落款時間是否一致,並不影響兩公司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及提供保證的範圍,也不影響兩公司與乾安支行關於案涉借款提供保證的合意達成。

案情摘要:

1、天安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乾安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7670.7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

2、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在《擔保調查情況表》上加蓋公章: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內,債務人天安公司出現停產情形,中國農業銀行乾安支行依據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借款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訴訟中,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主張該《擔保調查情況表》上的手寫文字系乾安支行事後添加,申請法院鑑定。

爭議焦點:

《擔保調查情況表》上若僅有兩保證人的公章,能否據此認定其具有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觀點:

索普公司、儒仕公司還稱《擔保調查情況表》簽訂時間並非落款時間,手寫文字系乾安支行事後添加,也是兩公司受到乾安支行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之下出具的,並非其真實意思。但該表明確載明索普公司、儒仕公司自願為借款人天安公司貸款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本次保證意思表示真實,所提供擔保資料真實有效。

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在《擔保調查情況表》上加蓋公章,即是對該表所載內容的認諾,兩公司稱該表並非其真實意思,與《情況調查表》載明內容不符,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擔保調查情況表》上的手寫文字,僅為輔助說明作用,手寫文字是否事後添加,《擔保調查情況表》的出具時間與落款時間是否一致,並不影響兩公司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及提供保證的範圍,也不影響兩公司與乾安支行關於案涉借款提供保證的合意達成,一審法院對其鑑定申請不予准許,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終40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實務分析: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是結合訴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和陳述答辯對爭議訴求進行公允裁判,而無需對與之相關的所有事實逐項核實和查明。與訴請無關或不足以影響訴求認定的事實或證據瑕疵,出於審判效率角度考量,法院無需查明,更無需委託第三方機構予以查實。

提醒:當事人不要簽訂空白合同,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簽訂流程操作。如存在無需填寫的項目,在空白處請註明“此處空白”字樣,如合同是打印生成無需手填,請在合同打印前添加:“手填無效”的備註內容。另外建議當事人要求相對方在合同中的金額、支付方式、賬號等關鍵條款處加蓋當事人印鑑(或手印)確認,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編輯:劉磊(電話:1516518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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