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該不該「伙起」用錢?男子起訴前女友想要回15萬轉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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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该不该“伙起”用钱?男子起诉前女友想要回15万转账,结果……

默默關注

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相互轉賬隨意而頻繁;

戀情結束,

男方卻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

你覺得合理嗎?

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款15萬元。2016年9月,二人戀愛關係結束。小朱說那15萬元是他借給女友的,想讓小李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現場,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小李說,“這張卡一直是他拿著在用,裡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我的。”

關於此案,新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件現有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原告朱某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就案涉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認為朱某除提交轉款憑證外,未出示其他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的直接證據,且在轉款當時雙方正處於戀愛期間,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友熱議

男方太渣不要臉?

@益生菌Grace:他把錢轉給女朋友,然後用女朋友的卡消費,分手後聲稱是借款要求索回。這是賺人又賺錢啊

@飄葉51020:把錢打給女的,然後卡自己拿著,他也花了,然後分手要還全額加利息。這個男的太無恥了吧

@行景森:偷雞不成蝕把米!把錢打到女方卡上,自己拿著卡付款裝逼,分手了原形畢露,還想要本金利息,搞得跟自己沒花似的,下次長點腦子,法院要證據的

判決有失公允,

應要求女方證明錢是一起花的?

@思柔雅南:在男女發生矛盾的時候,男方是弱勢群體

@懶狒兒:這法院真奇怪,應該讓女的證明是一起花的,要不就是不當得利!

@Mia-Queen66:15萬不是小數目,如果錢到手就分手、那個是不是也很可怕呢?女方也應該證明錢是怎麼一起花的才算公正

所以,不要輕易大額轉賬給對方?

@暴躁婦女草泥馬:4月給的15萬,9月就分手……所以,不要輕易大額轉賬給對方

@九亂s:同學們,做筆記了,女朋友找你要錢,請喊她打借條,不然這錢就永遠不是你的了。

@happy友哈巴赫:要是有重大要事,並且能證明,打好借條倒可以考慮,畢竟不是夫妻,有些責任我不需要承擔,但要事為了玩而借錢,那隻能說祝你找個有錢人

其實,

戀愛分手因為錢財惹出糾紛的,

並非僅此一例!

和前男友共同還房貸5年打了水漂

80後的李女士從事設計工作,2017年和前任男友分手了,“我們兩個都來自小縣城,開始戀愛時,大家都是剛出來工作,也都沒什麼錢,所以錢都是一起用。”她告訴記者,“剛開始是你用一點、我用一點,2012年,他家裡出首付給他按揭買了一套房子,他就把工資卡給了我,我每個月夥著自己的錢,還房貸、交水電氣,處理家裡所有的開銷。”

最終,這段戀情還是以分手畫上了句號。

分手後,李小姐原本希望男方能做一些補償,“這幾年還房貸,我也是出了力的,房價漲了這麼多,我覺得自己應該有得到一定的補償。”不過,詢問律師後,李小姐最終還是放棄了,“因為律師說要回來的可能性很小,沒有協議也無法證明這些事實。”

小夥分手後拿著轉款憑證起訴前任女友

2016年5月,寧波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是個小夥子,32歲,本地人,起訴的是一個23歲的外地姑娘。

男方說,他跟女方2015年4月認識,認識後女方就以各種藉口向他借款,到今年3月,一共借走了35萬餘元。今年4月,兩人分手。此後,他多次向女方催討借款,都被女方推諉拒絕。迫於無奈,他只能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男方手中沒有借條,只有30次的銀行轉賬記錄,此外他還截屏了和女方的一些微信聊天記錄。

綜合各方證據,法院認為男方打給女方的35萬元屬於借款,判決女方應歸還本金,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男女朋友该不该“伙起”用钱?男子起诉前女友想要回15万转账,结果……

戀愛期間小兩口濃情蜜意,

對錢財都比較心大,

一旦感情出現問題,

財務糾紛頻頻上演!

問題來了!

分手後,

到底哪些財務必須返還?

贈予方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

戀愛期間,很多男女都會有一些債務往來,那麼男女分手後應該還錢嗎?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周冬平律師表示,“如果是戀愛期間產生的借貸,那麼 應 該 返還,但這需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比如借條、轉款憑證等。”

那麼如果是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物呢?周律師表示,那就需要看兩個方面,“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他直言,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可不予返還,已經發生了贈予的法律效力;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普通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也可不予返還。

那麼哪些是需要返還的呢?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彩禮,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贈與條件,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周律師分析說,“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至於戀愛期間到底應不應該夥起用錢?

法官建議: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在戀愛期間,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避免傷財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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