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男子被送强制医疗,曾强取饮料刀刺店主

长期以来,在对患有精神疾病实施法律惩处时,由于具有免责因素,因此很多法院判例针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犯罪行为很难从法律角度使其伏法。近日,安康市白河县法院对故意伤害他人的精神病患武某判罚决定具有典型意义。

安康一男子被送强制医疗,曾强取饮料刀刺店主

2018年3月21日8时左右,白河县一商行老板董某发现一名男子取走其冰柜饮料后,并未付钱就扬长而去。董某急忙赶出去询问,谁知该名男子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向董某脖子、背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当地警方迅速介入案件侦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武某。但在审讯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发现吴某申请怪异,答非所问,经初步判断武某可能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此后警方将吴某送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无预谋,作案时间和对象随机,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当地检方在公诉阶段也发现武某与常人有异,发现其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查明武某精神疾病患病时间长,以前曾发生多次暴力倾向,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避免更多无辜人群受到可能的伤害,检方提出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申请。

2018年7月,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经法定程序鉴定系精神疾病患者,应不负刑事责任,但武某因病史长且有明显暴力倾向,实施暴力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检方申请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申请成立,故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武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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