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一案開庭,來了兩組檢察官

文章來源 |《檢察日報》7月9號報道

《检察日报》|一案开庭,来了两组检察官
《检察日报》|一案开庭,来了两组检察官
《检察日报》|一案开庭,来了两组检察官

圖為北京石景山衙門口石豐橋下鄒某等人存儲買賣廢機油場所

“廢機油”經過簡單加工即可製成“防水劑”,閆某在“變廢為寶”之後賺了2萬多塊錢,卻因此汙染了370多平方米的土地。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依法向該區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這是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月4日,本案開庭審理,40餘名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環保執法人員旁聽庭審。

為兩萬餘元小利汙染土壤370多平方米

“聽說廢機油簡單幾步就可以加工成‘脫模劑’,也就是防水劑,賣給工地很掙錢,我就想自己收廢機油,加工賺點錢。”2017年6月至10月間,22歲的貨車司機閆某多次來到北京市石景山區衙門口石豐橋下一個大雜院內,從租住在院內的鄒某等五人處收購廢機油超12噸,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下自行添加水、融水劑、火鹼等物品後製成脫模劑,銷售給建築工地,盈利兩萬餘元,卻給大雜院的土壤帶來嚴重汙染。

“我們專門找修小摩托的小門臉房、汽車修理店收購廢機油,很便宜,有的都不要錢,收來就存家裡,等閆某取貨,他一個月來一次。”今年66歲的鄒某一直以收購廢品為生,順帶收廢機油,跟他一起收廢機油的,還有五個老鄉,都住在石豐橋下的大雜院裡。

2017年10月14日,當閆某再次來到大雜院收購廢機油時,被蹲守在此的民警抓獲。共同起獲的還有閆某貨車上剛收來的8大桶廢機油。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及其他含廢機油廢物均屬於危險廢物,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對土壤、地下水及周邊環境造成汙染。而6名被告人因處置廢機油不當,造成遺灑和滲漏,導致院內土壤受到汙染。經鑑定,受汙染土壤面積374.96平方米,受汙染土方量322.38立方米。

嚴謹判斷涉案數量

諮詢專家科學定性

“汙染環境案中,危險廢物的數量是判斷罪與非罪的一項重要標準。”案件承辦人、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於廣介紹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我們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查,指導環食藥旅中隊(編輯注:打擊危害環境、食品藥品、旅遊方面違法犯罪的專業執法單位,與各職能部門積極配合,聯合執法)對閆某已被扣押車輛中前期未被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儲油箱進行稱重,並要求其稱重過程全程錄像、稱重單位出具資質證明,通過多次細緻對比觀看現場扣押錄像,確保關鍵性證據無瑕疵。最終認定,六人中,閆某、鄒某兩名被告人構成汙染環境罪。”

而針對閆某未採取特定汙染防治措施就對廢機油添加融水劑、火鹼等物品加工處理的過程,是否造成環境汙染的問題,檢察官專門諮詢環境保護部門,請環保部門就閆某的上述處置行為會對土壤及水資源等造成汙染出具專業工作說明,為案件定性提供準確方向。

“鄒某等五人是否與閆某構成共犯,是本案的又一大難點。”於廣表示:“我們充分發揮檢察官審前主導作用,經過全面細緻審查,提出了以收油人閆某為核心,其他五人單獨與閆某形成共犯的觀點,這也是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兩組檢察官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起訴人身份出庭

庭審當天,石景山區檢察院指派兩個檢察官辦案組,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庭審履行職責。在刑事案件審理部分,公訴人依法履行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發表公訴意見,指控鄒某、閆某構成汙染環境罪等職責。在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部分,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履行宣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舉證質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意見等職責。

石景山區檢察院認為,閆某和鄒某汙染土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以汙染環境罪將閆某、鄒某兩名被告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提起刑事公訴,建議法庭對兩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到一年,並處罰金。同時對閆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環境侵權人將汙染土壤恢復原狀,如不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土壤修復費用12萬餘元,同時判令6人分別承擔相應的應急服務費。

在法庭調查階段,為準確查明事實,公益訴訟起訴人還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並發表意見。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工作人員出庭就調查報告進行說明,並對各被告方的提問逐一當庭回答。調查人員說明了該調查報告的科學依據及調查評估方法。環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出庭作證,就危險廢物應急處理費用進行詳細說明。

作為本案的公訴人、石景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國相表示:“本案的順利起訴,得益於石景山區檢察院與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密切配合,形成刑事公訴職能與公益訴訟職能的合力,成為打贏環保汙染治理攻堅戰貢獻檢察力量的有益探索。”

據瞭解,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石景山區檢察院積極轉變觀念,在注重追究涉案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利用民事公益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據瞭解,經過庭審,六名涉案人均表示深受教育,深刻認識其行為對環境帶來的嚴重汙染後果,願意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該案將擇期宣判。

代表點評

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檢察院有擔當

倪志華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水務投資中心紀委委員

在這例環境汙染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在堅持一貫的依法、嚴謹辦案之外,更令人欽佩的是在起訴書的最後部分,就這個案件發表的三點意見。這三點意見跳出案件本身,針對從本案中暴露出的更深更廣泛的問題所受到的啟發,提出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和社會的知法守法意識、預防為先等思路。這些意見的提出,表現了檢察機關不僅嚴格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同時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引導建立法治秩序和法治思維。為檢察機關的勇於擔當點贊!

結合我的工作實際,提一個建議:本案的被告人基本都是文盲、法盲,受自身能力、素質和生活所限而鋌而走險、觸犯法律。但是在實際中,肆意破壞生態環境、知法犯法的主要是一些企業甚至是大型企業,他們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利益,以汙染和掠奪人類社會的共同資源來實現自己的一己私利,危害很大。就像我們的水汙染和汙水排放治理屢禁不止,責任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他們知法也懂法,水政執法難度很大。所以,建議在宣傳本案的基礎上,形成對全社會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警醒和震懾,進一步加大對社會責任人破壞環境的執法監督和打擊力度,教育引導全社會共同承擔起營造綠水青山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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