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今年繼續成為網絡熱詞,黃某估計也被絕大多數國人銘記於心了,對於本案最終判決結果沒有意外,二審估計只會維持,本案民事賠償問題,根據現有新聞報道內容應該是沒有問題,個人從法律規定和法律實務經驗闡述一點淺顯的觀點,不當之處請輕拍。
首先,從八個月的刑期來說,剛看到新聞有點不解,因為暫時沒有看到本案判決書內容,大致也分析了可能的依據。最高院對交通事故量刑標準有兩點也許在本案是經過考慮的:第一點就是一般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起點刑期是一年起步,這也是受害人律師和家屬認為量刑過輕的理由。第二點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且無法賠償的,起點刑期是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本案最終結果分析,應該是適用的第二點,我武斷的分析一下(也許不對),應該是考慮了受害人發生事故死亡的過程,因為是經過一年多治療後去世,可能受傷的程度較輕,不同於其他事故發生後不久就去世的情況,因此沒有采取第一個量刑標準,而最終民事賠償是八十多萬,適用30萬元以上損失無法賠償的量刑標準。
對於可能的二審,因為黃某已經表明上訴的態度,本案二審應該是不可避免,那麼二審有翻盤的可能性嗎?我也武斷的說是幾乎沒有可能性,本案民事判決書已經查明瞭一些案件事實,且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案情也是有基本的認定,事故經過和具體責任劃分都是有證據確定的,上訴人一審沒有提供有利的證據推翻,二審更加沒有證據提供。除了法律方面,其實依據國情也可推斷,任何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即使判決的是一審法院,考慮案情的重要性和社會影響力,也會向上級法院一般就是二審法院彙報案情,大致的處理結果其實兩級法院都是相差無幾,二審法院雖然暫時沒有參與案件,實際也不會不關注,一審法院如果證據事實法律等方面沒有問題,二審也不會輕易改變。
從執行來說,新聞已經說了黃某一直還貸的房子雖然是登記女兒的名字,但是實際的出資都是黃某本人,現在該房屋已經查封等待拍賣,相信拍賣後應該可以解決大多數的賠償款,前期黃某女兒申請執行異議,估計被裁定駁回了,不然不可能報道即將拍賣。本案前期執行難度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被執行人財產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這也是現在很多人採取的辦法,要認定他人名下登記的財產實際所有人,法律上和實際執行難度確實很大,要解決問題真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希望機制健全和網絡方便迅捷能夠有助於破解這一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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