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四)

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四)

攝於瀋陽市郊

問題八: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前述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前述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四)

攝於本溪三塊石

問題九:李律師,既然法律規定這麼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在處分這些財產的時候,是不是說必須雙方一致同意才能處分,單方擅自處分無效呢?

答:不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這並不是說兩口子都有權力把房子、車輛說賣就賣了。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四)

攝於遼河畔

問題十: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這要看繼承方式,《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通過法律規定可知,如果是通過遺囑繼承或者遺贈,且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除此之外的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比如通過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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