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承包地被徵收後的征地款該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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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來了解家庭責任承包地的權屬性,家庭責任承包土地,咱們老百姓都叫責任田,既現在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者享有優先的承包權和生產經營權。這是國家土地制度改革【三權分置】給咱們農民兄弟,細化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的歸屬。那麼家庭責任承包地被徵收後的徵地補償款歸誰?小編帶你一起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細則及其相關案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徵收耕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徵收補償】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相關案例:
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2009〉二中民終字第)
2008年3月,被告山河村徵用土地建校,原告趙某承包的(園子田)原承包面積0.9畝,(實際面積1.18畝)被徵用。當徵田補償費37760元發放時,被告召開村民大會,假借少數服從多數簽名蓋章的方法要收回原告部分承包田地,從而達到截留原告部分徵田補償費的目地。而原告所承包的田地,自兩包到戶至今,經過幾度換證,現持有(2007)第096722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現原告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將截留的徵地補償費人民幣15360元反還原告。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的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上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做出正確的判定,依法給予原告訴求支持。



綜上所述家庭責任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歸承包者個人所有,其主要生活經濟來源是依靠唯一現有的土地,土地被徵收的補償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其依法應得的補償款項無權侵犯,或哄搶,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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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承包地的流轉方式有轉包、出租、承包、互換、入股等形式,那麼上述五種承包地流轉形式涉及的雙方,當土地被徵收時應如何分配徵地補償款呢?

具體案例:

某村有個90多歲的吳老漢.且都已獨立生活。2005年的時候,膝下有5個孩子,現都已成年。

吳老大承包的5畝土地現已轉包給村裡面的劉老二使用;

吳老二承包的6畝土地出租給村裡面的趙老三使用;

吳老三承包的4畝土地和村裡面的陳老四互換;

吳老四由於身體不好,將自己承包的3畝土地轉讓給了村裡面的王老五;

吳老五是五個兄弟中腦子最靈活的,他將自己承包的7畝土地入股參與了該村剛成立的股份合作社。

2012年,該市為了修建某大型工程,決定對該村的大部分土地進行徵收,上述五種承包地流轉形式涉及的雙方,應如何分配徵地補償款?

詳細解答:

一、承包地轉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由於承包地被轉包後,原來的土地承包關係並沒有改變,原土地承包方繼續履行著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吳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劉老二則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由於出租以後原承包地的承包關係並沒有變化,原承包方繼續履行著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吳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而趙老三隻是通過租賃的形式取得了債權意義上的使用權,所以吳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趙老三則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換,指的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農業生產或者各取所需,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相互交換,即將彼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因此,吳老三原來承包地的耕地補償費將由陳老四獲得,吳老三則可以獲得陳老四互換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補償費。

四、承包地的轉讓,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經有了穩定的非農業方面的職業收入或者其他經濟來源,通過承包方向發包方申請,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經過這種轉讓行為,“新接手”的農戶將承擔原有農戶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原土地承包關係隨之終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吳老四則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將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的形式,自願地聯合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量化入股,從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進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在這種形式下,原有的承包關係也不發生變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並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沒有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效果。因此吳老五可以獲得耕地補償款,而股份合作社則不能。

相關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隨著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的許多土地將被徵收,這也意味著部分農民將失去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但是,國家會發放土地徵收補償金給農民,讓農民可以進城落戶。但是土地徵收補償金總是會存在被截流的現象,這除了基層幹部貪汙腐敗外,還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農民對徵地補償金款怎麼發放和怎麼分配不瞭解,只能讓幹部說了算。下面我們就來弄清楚農村徵地補償金的發放流程,希望農民都可以拿到自己的徵地補償金。

一、部分徵地補償款直接發給農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政策規定,咱們通常說的徵地補償款,其實有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這裡面,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只有土地補償費是經由村集體分配的,相對容易出現爭議的也正是土地補償費。

第一項,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是被徵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在農村每畝地年產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 ,拿最高的10倍算下來,土地補償可以得到2萬元。

第二項,安置補助費,計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數乘以土地年產值乘以徵收倍數,徵收倍數是4-6倍。例如,一個農 民家庭被徵收的地是1畝,需要安置的是四個人,土地年產值平均每畝2000元。那麼安置補助費就是4乘以2000元乘以 最高的6倍,算下來一共是48000元。

第三項,青苗補助費,這個各省規定都不一樣,大概也都是每畝1000~3000元左右。主要還是看作物價值。

這樣算下來,一個農村四口的家庭,被徵地一畝。這一畝地能拿到的徵地補償一共大概七萬元左右。但是農民朋友 可能已經發現了,實際徵收中各地補償標準不一樣,和當地經濟條件、土地區位等因素有關,有的只有5萬左右,而部分發達地區甚至在10萬以上。因此,補償金額有多有少是有原因的,農民朋友只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了。

二、農村徵地補償款,必須由村民開會投票決定,一事一議

對於土地補償費怎麼分,農民確權土地一旦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的補償費由村民開會決定。這也是充分保證農民經濟利益的保障。

三、村裡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補償費農民能分嗎?

村集體內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後,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由村民開會決定。

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謂的農村集體建設性經營用地,凡是本村戶口的農民均有分配資格,而不是村委會說了算。

四、土地補償費還能分給沒被徵地的村民嗎?

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裡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五、農民如何獲得更多的徵地補償款?

想獲得更多徵地補償款,只能利用青苗補償費的計算方法。青苗補償費的計算跟土地的產值和地上附屬物有直接關係。也就是說,你在地裡投資建設的附屬物越昂貴、每年產出的經濟效益越高,徵地時的補償就越高。

舉例來說,普通菜地的青苗費每畝有2萬元,設有增溫設施的溫室大棚的補償將接近10萬元,是菜地的5倍!所以,在保證不虧本的情況下,對投資建設下的土地,在理論上是能多拿徵地補償的。(內容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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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責任承包地被徵收後的徵地補償款歸誰。這個問題,要因地制宜,各地不一樣。在我地的情況大體是,雖然,田地分到了戶一分三十年,你本人只有經營權。那麼這塊田地三十年內歸你經營,往後就不是你經營這塊地了,所以本人沒有處置權。至於國家需要在某集體組織範圍徵這份田地,他也是先找村組,最終徵到了你的田地。好的,我們這裡有二種辦法,一種辦法你本人同意,徵地後補償款由自已結算,從此以後不問組上補償田地二種辦法,徵地補償款歸集體,組上通過調整再分相應田地給你。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一時得到了自己田地補償款,但是,往後你在村組裡只有一個空戶頭,從此就分不到田地,你子子孫孫全進城當官嗎?謝謝!


應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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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徵地補償的補償款一般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二是安置補償;三是土地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部分補償櫃被徵收的農民自己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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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徵地補償款包含三項:

一是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耕地、自留地部份就是指青苗補償款。當然是誰種的青苗,誰收補償款了。有的人用自留地種房子,改變了土地用途,有三種處理辦法:一是宅基地指標地安置不足,改用自留地的,用地人需繳交耕地復墾費。二是超標違建,被強拆了。三是經批准才種房子的,拆房補償款歸種房人。

二是土地補償款,當然是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權是誰的?誰收補償款。

三是留置地安置,這是按人頭分配的指標地,按法律規定,必需先落實指標到被徵地的具體人(包括:土地承包責任制後,新出生的人口)。當前,這項工作普遍來說比較混亂,不安置,承諾安置不兌現,超標非法佔用,問題層出不窮。

限於某種原因,就不能展開講了。


黃金時代當家


根據農業部《農經發(2005)1號》的規定,各省應制定徵收農村土地分配比例,因此各省、市、自治區應該有文件,即徵收家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土地補償費用80%歸被徵戶,20%歸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筆錢是用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福利等公益事業,村裡不得挪用平調。徵收其它類型的土地補償費,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全部用於本集體內部分配。


人間遍種自由花1


謝謝邀請,責任承包地被徵收後的徵地款該怎l麼分配?我不知道,那是你地方政府的事,我建議你諮詢一下當地民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他們會告訴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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