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征地款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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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来了解家庭责任承包地的权属性,家庭责任承包土地,咱们老百姓都叫责任田,既现在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者享有优先的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这是国家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给咱们农民兄弟,细化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那么家庭责任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款归谁?小编带你一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细则及其相关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收耕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相关案例: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
2008年3月,被告山河村征用土地建校,原告赵某承包的(园子田)原承包面积0.9亩,(实际面积1.18亩)被征用。当征田补偿费37760元发放时,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签名盖章的方法要收回原告部分承包田地,从而达到截留原告部分征田补偿费的目地。而原告所承包的田地,自两包到户至今,经过几度换证,现持有(2007)第09672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截留的征地补偿费人民币15360元反还原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定,依法给予原告诉求支持。



综上所述家庭责任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归承包者个人所有,其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是依靠唯一现有的土地,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其依法应得的补偿款项无权侵犯,或哄抢,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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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包地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承包、互换、入股等形式,那么上述五种承包地流转形式涉及的双方,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

具体案例:

某村有个90多岁的吴老汉.且都已独立生活。2005年的时候,膝下有5个孩子,现都已成年。

吴老大承包的5亩土地现已转包给村里面的刘老二使用;

吴老二承包的6亩土地出租给村里面的赵老三使用;

吴老三承包的4亩土地和村里面的陈老四互换;

吴老四由于身体不好,将自己承包的3亩土地转让给了村里面的王老五;

吴老五是五个兄弟中脑子最灵活的,他将自己承包的7亩土地入股参与了该村刚成立的股份合作社。

2012年,该市为了修建某大型工程,决定对该村的大部分土地进行征收,上述五种承包地流转形式涉及的双方,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详细解答:

一、承包地转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刘老二则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出租以后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并没有变化,原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赵老三只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了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所以吴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赵老三则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因此,吴老三原来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将由陈老四获得,吴老三则可以获得陈老四互换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

四、承包地的转让,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吴老四则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地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入股,从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也不发生变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有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果。因此吴老五可以获得耕地补偿款,而股份合作社则不能。

相关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随着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的许多土地将被征收,这也意味着部分农民将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但是,国家会发放土地征收补偿金给农民,让农民可以进城落户。但是土地征收补偿金总是会存在被截流的现象,这除了基层干部贪污腐败外,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农民对征地补偿金款怎么发放和怎么分配不了解,只能让干部说了算。下面我们就来弄清楚农村征地补偿金的发放流程,希望农民都可以拿到自己的征地补偿金。

一、部分征地补偿款直接发给农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咱们通常说的征地补偿款,其实有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这里面,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第一项,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在农村每亩地年产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 ,拿最高的10倍算下来,土地补偿可以得到2万元。

第二项,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乘以土地年产值乘以征收倍数,征收倍数是4-6倍。例如,一个农 民家庭被征收的地是1亩,需要安置的是四个人,土地年产值平均每亩2000元。那么安置补助费就是4乘以2000元乘以 最高的6倍,算下来一共是48000元。

第三项,青苗补助费,这个各省规定都不一样,大概也都是每亩1000~3000元左右。主要还是看作物价值。

这样算下来,一个农村四口的家庭,被征地一亩。这一亩地能拿到的征地补偿一共大概七万元左右。但是农民朋友 可能已经发现了,实际征收中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和当地经济条件、土地区位等因素有关,有的只有5万左右,而部分发达地区甚至在10万以上。因此,补偿金额有多有少是有原因的,农民朋友只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必须由村民开会投票决定,一事一议

对于土地补偿费怎么分,农民确权土地一旦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的补偿费由村民开会决定。这也是充分保证农民经济利益的保障。

三、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农民能分吗?

村集体内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由村民开会决定。

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凡是本村户口的农民均有分配资格,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四、土地补偿费还能分给没被征地的村民吗?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五、农民如何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

想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只能利用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青苗补偿费的计算跟土地的产值和地上附属物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你在地里投资建设的附属物越昂贵、每年产出的经济效益越高,征地时的补偿就越高。

举例来说,普通菜地的青苗费每亩有2万元,设有增温设施的温室大棚的补偿将接近10万元,是菜地的5倍!所以,在保证不亏本的情况下,对投资建设下的土地,在理论上是能多拿征地补偿的。(内容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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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责任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款归谁。这个问题,要因地制宜,各地不一样。在我地的情况大体是,虽然,田地分到了户一分三十年,你本人只有经营权。那么这块田地三十年内归你经营,往后就不是你经营这块地了,所以本人没有处置权。至于国家需要在某集体组织范围征这份田地,他也是先找村组,最终征到了你的田地。好的,我们这里有二种办法,一种办法你本人同意,征地后补偿款由自已结算,从此以后不问组上补偿田地二种办法,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组上通过调整再分相应田地给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时得到了自己田地补偿款,但是,往后你在村组里只有一个空户头,从此就分不到田地,你子子孙孙全进城当官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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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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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补偿的补偿款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二是安置补偿;三是土地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部分补偿柜被征收的农民自己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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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征地补偿款包含三项:

一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耕地、自留地部份就是指青苗补偿款。当然是谁种的青苗,谁收补偿款了。有的人用自留地种房子,改变了土地用途,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宅基地指标地安置不足,改用自留地的,用地人需缴交耕地复垦费。二是超标违建,被强拆了。三是经批准才种房子的,拆房补偿款归种房人。

二是土地补偿款,当然是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是谁的?谁收补偿款。

三是留置地安置,这是按人头分配的指标地,按法律规定,必需先落实指标到被征地的具体人(包括:土地承包责任制后,新出生的人口)。当前,这项工作普遍来说比较混乱,不安置,承诺安置不兑现,超标非法占用,问题层出不穷。

限于某种原因,就不能展开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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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5)1号》的规定,各省应制定征收农村土地分配比例,因此各省、市、自治区应该有文件,即征收家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用80%归被征户,20%归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笔钱是用来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等公益事业,村里不得挪用平调。征收其它类型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全部用于本集体内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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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责任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征地款该怎l么分配?我不知道,那是你地方政府的事,我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民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他们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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