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主張窩工損失應遵循雙方約定的窩工索賠程序

(2014)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31日,中鐵十八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經過招投標,與瑞訊公司簽訂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瑞訊公司將阜周高速公路13標段發包給中鐵公司施工。但工程並未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工,圍繞因業主方原因導致提供的窩工損失等如何賠償等問題,雙方產生爭議並訴至法院。

承包人主張窩工損失應遵循雙方約定的窩工索賠程序

摘要

(三)關於瑞訊公司應否賠償中鐵公司停窩工損失,如應賠償,則賠償的數額是多少的問題。……1、關於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問題。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約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賠時,其應該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21天之內將其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並抄送業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賠款額。對於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窩工期間的確定部分造價為6778661.54元,經查明,是指既有現場監理人員簽字確認的每日停窩工情況具體統計表,也有現場監理人員簽字確認的每月停窩工情況統計表,這說明對於這部分損失,中鐵公司已經按照索賠程序提出了索賠,且該索賠已經經過監理簽字予以確認,故中鐵公司的該索賠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的約定,一審法院判決瑞訊公司賠償中鐵公司此部分確定款項的損失,並無不當,應予維持。……2、關於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問題。經查,對此部分損失,中鐵公司亦自認,其並未依據合同約定提出過索賠,因此,在中鐵公司未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約定履行索賠程序的情況下,根據該條的進一步約定,中鐵公司無權獲得該部分訴請款項的賠償,而其在本案中主張由法院酌定瑞訊公司賠償該停窩工損失40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承包人主張窩工損失應遵循雙方約定的窩工索賠程序

實務解析

本案中,雙方合同對於窩工損失的索賠有明確的程序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的部分得到了法院支持,未按約定進行索賠的則沒有得到支持。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加強合同履行管理意識,正確、及時根據合同的約定提出索賠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才能維護好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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