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男子酒後駕車出事故 找人頂替被判刑

寧德新聞網7月23日電 (張慧娥)壽寧一男子酒後駕車,撞倒路邊電線杆,因怕承擔責任找人頂替,被壽寧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瞭解,2017年12月7日凌晨3時25分許,張華(化名)酒後駕駛一小型汽車,在鰲陽鎮茗溪路附近行駛時,撞斷一根電線杆。事故發生後,張華為逃避追責聯繫其表弟劉強(化名)趕赴現場,並請劉強頂替張華駕駛肇事車輛,劉強應允。

隨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接到群眾報警,趕到現場,並開展現場勘查。面對民警的問詢,劉強、張華一致陳述肇事車輛是劉強駕駛。民警當場對劉強、張華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劉強呼氣中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張華呼氣中酒精含量為212毫克/100毫升。

之後,經民警調取監控,發現案發時肇事車輛系張華駕駛。經壽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劉強因提供虛假證言被壽寧縣公安局處以治安拘留7日,並罰款;張華就電線杆搶修賠償計38000元。

壽寧法院審理認為,張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又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遂判處張華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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