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無其他證據證明土方實際運距,法院按竣工圖認定運距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5)民申字第384號,審判長關麗,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係:案涉工程總包方為北京遠東公司,分包方為河南源泰公司。

爭議的焦點:雙方均無其他證據證明土方實際運距,原審法院按竣工圖認定運距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土方工程按竣工圖紙取土距離計算造價為8873974元的事實是否錯誤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在本案當事人河南源泰公司、北京城建公司均對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離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案涉工程竣工圖所載明的取土距離應作為認定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離的初步證據。在此基礎上,則河南源泰公司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調取案涉工程竣工圖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其提供案涉工程取土距離的舉證。在人民法院已經依據職權查證了案涉工程竣工圖所載明的取土距離的情況下,則北京遠東公司作為發包方應提供上述取土距離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反證。但是,北京遠東公司並未提供證據予以反證,故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二審法院認定“北京遠東公司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與業主不是按竣工圖紙上標註的取土距離進行結算”的事實,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北京遠東公司主張二審判決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的再審申請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於二審法院關於北京遠東公司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關係,係為了進一步印證採納案涉工程竣工圖所載明的取土距離的合理性。對此,誠如上述分析,即使二審判決無此節事實的認定,對於本案處理結果也無影響,故北京遠東公司關於二審判決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的再審申請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於北京遠東公司關於案涉工程竣工圖並非客觀真實的問題,從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案涉工程竣工圖紙系北京城建公司繪製,編制人、審核人、技術負責人、監理負責人均有簽名,客觀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北京遠東公司雖然主張案涉工程竣工圖並非客觀真實,但其並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取土距離按竣工圖紙計算工程造價為8873874元的事實,理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四、啟示與總結

雙方均無其他證據證明土方實際運距,法院按竣工圖認定運距,符合證據規則。

雙方均無其他證據證明土方實際運距,法院按竣工圖認定運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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