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運費不支付 訴至法院獲支持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潘某支付運費6千元給原告鍾某。

被告潘某承包了某工業園的土方工程,原告鍾某是土方車司機。2017年5月左右,原告通過微信信息得知被告處有土方拖,就找到被告要求去拖土。雙方約定按車計數,並根據距離的遠近決定價格。被告支付部分運費後,剩餘6千元未支付,並出具欠條給原告。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拖運土方客觀真實,雙方之間形成運輸合同關係,現有證據可證實原告已完成運送任務,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欠條金額支付拖欠的運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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