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生物回復問詢故意模糊字眼 律師稱公司存退市可能

關於長生生物(002680.SZ)疫苗造假更多的事實和細節在不斷浮出水面。

7月22日,根據國家藥監局的最新表態,現已查明長生生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國家藥監局已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收回藥品GMP證書,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國家藥監局會同吉林省局已對企業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隨著證監會對疫苗事件的關注,迎接長生生物的將不只是跌停,還不排除退市可能性。

7月22日下午,疫苗漩渦中的長生生物回覆了深交所的關注函,解釋為何沒有披露被吉林藥監局立案調查等問題,並稱目前已有部分地區疾控機構暫時停用公司其他疫苗產品。

根據長生生物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信息,吉林藥監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立案調查,但公司卻沒有披露。長生生物稱,經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春長生)出具的立案調查通知書。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對此表示懷疑,“處罰都是有程序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罰一般都要出具調查通知書,上市公司肯定知道自己被調查了,相關信息就應該在收到調查通知後兩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否則即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證監會應該及時調查並處罰。”

長生生物為自己的披露不及時找了一個理由: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9.2條,2016年、2017年百白破疫苗收入分別約為0.37億元和0.30億元,分別佔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3.62%和1.95%,未達到上述條款中10%比重,判斷不屬於重大應披露的信息。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9.2條稱,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應披露。

但這個理由並不能站住腳,許峰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上述解釋完全是在故意模糊字眼,誤導投資者。其認為長生生物的情形應適用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披露,其中重大事件之一便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律師稱,即使如答覆所稱沒有書面調查通知書,但公司非常清楚自己何時“被有權機關調查”,其子公司被調查也應該遵守前述規定。

此外,深交所還提醒長生生物是否符合相關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條款:根據深交所上市規則第13.3.1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將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即被ST。

對此,長生生物表示,雖然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均已停產,但水痘疫苗仍在銷售,公司處於正常生產經營中。2017年公司水痘疫苗實現銷售收入5.72億元,佔公司營業收入37%。長生生物以此表明並沒有達到被ST的條件。

但律師對長生生物持悲觀態度,“只要構成重大信披違法,長生生物難逃強制退市命運。雖然根據目前的退市規則,長生生物被強制退市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證監會正在擬定新的規則,涉及信披之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也可能引發退市。”許峰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解釋。

2018年3月份,證監會發布修改後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意見》),並公開徵求意見。《退市意見》擬增加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上述律師還表示,“由於法律規定的限制,吉林省藥監局對長生生物進行‘沒一罰三’的處罰,從行政處罰角度看,已經體現了其違規嚴重性。食藥監以及證監會都應該關注涉事主體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僅僅行政處罰不能服眾,需要提高行政處罰的上限,要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在公告中,長生生物更正稱,由於工作人員疏忽,2016年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簽發量由1755210人份修正為2072719人份;2017年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簽發量由3545716人份修正為3690750人份,兩年分別增加317509人份和145034人份,合計462543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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