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一區塊改造要開始了,安置補償有意見的趕緊提!

瑞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開徵求《巾子山區塊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項目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徵收與補償方案》意見的公告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味,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徵收人得到公平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巾子山區塊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項目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徵收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全文予以公佈,並徵求意見。

一、徵求意見期限: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二、徵求意見反饋方式:被徵收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信函、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到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或瑞安市東山街道辦事處。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聯繫地址:瑞安大廈五樓503室

聯繫電話:0577-6589197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政編碼:325200

瑞安市東山街道辦事處

聯繫地址:瑞光大道555號

聯繫電話:0577-6560041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政編碼:325200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附件:《巾子山區塊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項目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徵收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一、徵收範圍

徵收補償範圍為:東至拱瑞山路,西至104國道,南至濱江大道,北至煙墩山,具體以巾子山區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項目徵收範圍紅線圖為準。在上述範圍內對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實施房屋徵收,並需要對被徵收人補償的,適用本方案。

瑞安一區塊改造要開始了,安置補償有意見的趕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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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一)房屋徵收部門: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瑞安市東山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實施單位)。

三、簽約期限

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四、補償安置原則

(一)被徵收工業用房及土地合法面積的認定

1.被徵收工業用房的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房產、土地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及土地使用面積為準。

2.被徵收工業用房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屬未登記或登記不全的,根據《瑞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暫行辦法》(瑞政辦〔2017〕99號)依法認定處置,認定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佈。

3.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4.被徵收人在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二)被徵收房屋用途的認定

本方案規定的被徵收房屋用途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房產、土地憑證記載的用途為準。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確定。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徵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徵收補償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機構選擇的,參照上述的規定執行。

五、徵收與補償規定

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不可移動(即無法恢復使用)生產設備設施等重置的補償和可移動(即可恢復使用)生產設備設施等搬遷、拆裝(包括設備調試等費用)的補償,以及存貨、原材料等搬遷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工業用房的價值補償包括工業用房建築物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等價值的補償。

被徵收工業用房、標準廠房安置、功能置換寫字樓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人選擇標準廠房安置和功能置換的,被徵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評估確定。

六、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標準廠房安置和功能置換方式進行安置,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2.工業用房的貨幣補償款包括被徵收工業用房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償費和獎勵。

3.結算方式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被徵收人補償款。

(二)標準廠房安置

1.被徵收人選擇標準廠房安置的,其安置地點為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為期房,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但進區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環保及產出要求。

2.安置比例原則上按被徵收企業的合法用地面積與標準廠房的安置建築面積1:1.5比例確定,如因被徵收人擴大生產需要,允許最高增至1:2比例。標準廠房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及相關程序統規統建;在不影響園區規劃的前提下,企業確有實際生產特殊性的,經審查通過後可進行個性化設計。

3. 標準廠房調換安置房源價格: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房源均價,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評估確定。實際定位的標準廠房因位置、朝向、樓層形成的價格補差標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在安置房定位後根據補差標準結算實際差價。

4.結算方式: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在標準廠房交付時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和安置標準廠房的差價。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除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外)直接作為標準廠房的購房款使用,待用於安置的標準廠房交付時全部結清。標準廠房購房款外的其他規費,由乙方按規定自行繳納。被徵收人實際定位的安置標準廠房面積大於協議安置面積的,差額面積價格根據該安置房交付時的市場評估價格補差。

(三)功能置換

1.被徵收人選擇功能置換方式為寫字樓安置,安置地點為巾子山區塊改造提升工程徵收範圍內新建的寫字樓(期房),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

2.安置比例按被徵收企業的合法用地面積與安置寫字樓建築面積以1:1.1比例確定。在安置房源許可前提下,安置寫字樓超過置換面積部分,均按安置當年市場評估價購買。

3.結算方式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在寫字樓交付時結算被徵收房屋價值功能置換為寫字樓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實際定位的寫字樓面積與協議安置面積有差額的,差額面積價格根據該寫字樓的市場評估價格補差。安置寫字樓因位置、朝向、樓層形成的價格補差標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在安置房定位後根據補差標準結算實際差價。

4.其他事項

(1)新建安置寫字樓地下停車位及其他地下空間權屬歸市政府指定的建設單位所有。安置寫字樓建築面積小於300㎡(不含)的允許購買1個停車位;每相應增加200㎡(即安置寫字樓建築面積大於300㎡(含),小於500㎡的),可增加購買1個停車位,以此類推。地下停車位隨同選擇寫字樓時定位。具體價格以協議約定為準。

(2)安置寫字樓物業維修基金和首期物業服務

被徵收人在安置寫字樓交付時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物業維修資金,簽訂首期物業服務合同,並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煤氣、水、電初(報)裝費等費用,按規定由被徵收人負擔,在安置房交付時由房屋徵收部門代收代付。

七、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停產停業補償規定

(一)搬遷費

徵收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搬遷費,搬遷費按被徵收工業用房合法建築面積或合法用地面積(二者取較大值),以每平方米20元標準計算。選擇標準廠房安置的,搬遷費計算兩次(搬遷費、回遷費),一次性支付。

可移動設備設施的搬遷費、拆裝費(含設備調試等費用)、存貨、原材料等搬遷費補償和不可移動生產設備設施因搬遷造成報廢的,其補償金額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費

1.工業用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工業用房合法建築面積或合法用地面積(二者取較大值),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計算。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按月計算支付給被徵收人。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人選擇標準廠房安置的,過渡期限為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超過過渡期限未予以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被徵收人選擇功能置換為寫字樓的,過渡期限根據變更的房屋類型確定,用於功能置換寫字樓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 24個月,用於功能置換寫字樓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超過過渡期限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應當按最新標準的二倍計算。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徵收工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的5%計算,予以補償。

八、獎勵措施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總額15%的比例予以獎勵;

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再給予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5%的比例予以獎勵。

(二)被徵收人選擇標準廠房安置、功能置換安置方式的,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騰空完畢驗收合格的,按照不高於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總額5%的比例予以獎勵。具體如下:

1. 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總額5%的比例予以獎勵。

2. 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總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

3. 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簽約期限屆滿前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補償總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三)被徵收人配合入戶調查登記、評估,並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騰空完畢驗收合格的,除以上獎勵外,另給予被徵收人不高於土地使用權價值10%的獎勵。具體如下:

1.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土地使用權價值10%的獎勵。

2. 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土地使用權價值5%的獎勵。

3. 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簽約期限屆滿前簽訂協議,並在房屋搬遷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並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人土地使用權價值3%的獎勵。

(四)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可按合法用地面積每畝以最大不超過150m2的建築面積購置寫字樓,購買價格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市場評估價下浮20%計算。寫字樓的安置地點為巾子山區塊改造提升工程徵收範圍內新建的寫字樓,具體定位及結算方式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五)被徵收人超出規定期限且無特殊原因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搬遷的,不能享受獎勵政策。

九、其他事項

(一)安置房認購定位原則和簽約期限

1.安置房認購定位原則:以本方案的簽約期限為界限確定認購定位輪次。

(1)第一輪認購定位: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協議的,按照“並列第一”的原則以抽籤方式確定認購定位順序。

(2)第二輪認購定位: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簽訂協議的,按照“並列第二”的原則以抽籤方式確定認購定位順序。

(3)第三輪認購定位: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簽約期限屆滿前簽訂協議的,按照“並列第三”的原則以抽籤方式確定認購定位順序。

(4)第四輪認購定位:待第三輪認購定位完畢後,超出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簽約的,按簽約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認購定位順序。

2.騰空交房時間的認定

(1)被徵收人簽署騰空交房確認書的時間。

(2)被徵收人房屋被司法強制徵收執行的時間。

(3)被徵收人以各種方式阻擾,導致已交付的被徵收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實際拆除時間作為騰空交房時間。

(二)安置寫字樓的定位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三)被徵收人應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身份證,機關企事業單位憑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協議簽訂時,被徵收人應將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證件和註銷申請報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交由實施單位,由實施單位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被徵收人未申請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註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房屋徵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註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廢止。

(四)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費和搬遷期限、臨時安置費、過渡方式和期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如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徵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被徵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簽訂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經驗收合格後,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統一拆除。被徵收人不得自行拆除,並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則視損壞程度按原相應的補償價值扣除。

(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本改造項目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被徵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市政府發佈公告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徵收。

上述房屋徵收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被徵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八)被徵收人在本次徵收補償或安置中涉及有關稅費由被徵收人按照規定負擔。

(九)本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倉儲用地的徵收與補償標準、方式參照本方案執行。

(十)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瑞安市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徵收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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