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問題疫苗」的長春長生生物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文 | 王小龍

去年10月27日,吉林省食藥監局認定一批“百白破”疫苗為劣藥,生產方為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然而,直到9個月後的2018年7月20日,吉林省食藥監局才在官網公開處罰決定書,落款日期則是兩天前的7月18日。

生產“問題疫苗”的長春長生生物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不是連鎖反應,很難想象為何此時公佈這一罰沒決定。

在此之前,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佈通告,直指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

一個是“百白破”疫苗,一個是狂犬病疫苗,全部與長生生物有關。

仔細看在深圳證交所上市的長生生物,其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為同一人——高俊芳。這樣的公司是如何上市的?

生產“問題疫苗”的長春長生生物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為何吉林省食藥監局7月20日發出的處罰決定,落款是7月18日呢?原來,在19日晚,被處罰的長生生物發佈公告稱,其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被處罰的都公開承認了,處罰方才姍姍來遲地公佈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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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疫苗的使用者可沒這麼閒情逸致。“百白破”和狂犬病疫苗出問題,首先引發的是許多家長恐慌地在翻找自家孩子的疫苗本,看看是否接種過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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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是普通的商品。有些商品靠假冒偽劣騙取消費者錢財。而疫苗,涉及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在這一領域行騙,那不是騙人錢,而是騙人命。人們普遍擔心的情況,主要是——

“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的具體情況是什麼?生產記錄造假對涉事疫苗實際功效有何影響?現在是全面停用了,之前打過的呢?是否有作用?是否對人體有危害?如果無作用的話,應該採取什麼措施補救?既然打了假疫苗,退錢麼?怎麼賠償?

至於狂犬病疫苗方面,有一點——如果病人狂犬病發病導致死亡,打了假疫苗沒有消滅病毒,而人卻死了,這事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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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中寫道,沒收庫存的剩餘“百白破”疫苗 186 支。但在庫存之外,已有 252600 支問題疫苗銷售到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山東方面的情況,見諸媒體的報道,早在去年11月就有。當時媒體引述山東食藥監局市場處負責人的話說:1.有關部門正開展召回工作;2.問題藥品已全部封存。3.這批藥安全性沒問題,是效價不達標,目前沒發現接種這批疫苗出現問題的案例。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專家給予證實:可能影響免疫保護效果,但接種安全性風險沒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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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只是專家一面之詞。至於是否有孩子在注射了問題疫苗後患病、健康受損,包括家長如何判斷自己的孩子接種的是否問題疫苗,是否有救濟渠道?這些亡羊補牢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深入調查、仔細安排了。

生產“問題疫苗”的長春長生生物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而作為長春長生方面,有關負責人是否面臨刑責呢?

藥品管理法第101條明確規定疫苗屬於藥品: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長春長生生產的狂犬疫苗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來進行行政處罰,印證了我國將狂犬疫苗認定為藥品。

現在要查明的,是這些涉案狂犬疫苗生產記錄造假的具體情況。這是關乎是否造假藥的關鍵。如果涉案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種類上造假,那就應當認定為假藥。

目前,只能說——不排除企業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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