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約定包月又反悔,男子強行發生關係:民事違約?刑事犯罪?

賣淫女與嫖客約定包月卻反悔,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

01 林子,是不是太大了?

【案情介紹】

王老三(化名),30多歲了,仍舊孤家寡人一個。

在外打工的王老三,長夜漫漫無心睡眠,就經常去嫖娼,每次的費用基本都是300元。

後來,王老三就認識朱美麗(化名),二人一見鍾情,於是和朱美麗口頭約定:每月800元,可以發生四次關係。

學名就是“包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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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協議約定,王老三月初須向朱美麗轉賬800元,之後再發生關係。

前期,協議執行的很是不錯,雙方都比較滿意。

不過,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一帆風順,從無意外,往往都是人們的一廂情願而已。

事實上,意外往往隨時會發生。

這不,第三個月就出現了意外。

三月一號,王老三按時轉賬給朱美麗800元,朱美麗接收轉款,雙方以行動表示,原來協議繼續有效,雙方需繼續履行。

但是當月六號,王老三到了約定地點,想讓朱美麗履行義務,朱美麗竟然突然反悔,想要推翻原來口頭協議,明確表示,每次的費用必須是300元,否則就拒絕履行原來口頭協議。

王老三當然不同意,錢都支付過了,豈能出爾反爾,合同是有效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

不同意?絕對不行!

於是,強行與朱美麗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朱美麗報警。

(本案系真實案件,來源於「究法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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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包月協議,是否有效?

王老三被抓時,感覺特別不可思議,還問公安:

“我和朱美麗有包月協議,她怎麼能隨意反悔呢?我只不過是讓他履行協議內容而已,有什麼過錯嗎?”

真是不到黃河不死心。

到底有沒有違法?我們看一下法律規定,就明白了。其實並沒有想象的那麼複雜。

我們先來看一下兩條法律規定,後面再具體的做進一步的探討。

《合同法》第7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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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既可以簽訂書面的,也可以進行口頭約定。

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法律就是這麼明確規定的。

所以,王老三與朱美麗口頭約定的“包月協議”,理論上來講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實際上是有很大問題的。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協議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公德。

而包月協議,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與社會公德相背離。

在我們國家賣淫嫖娼,並不構成犯罪,不過屬於違法行為;另外,在我們國家賣淫嫖娼也不是什麼傳統美德,恰恰是國家嚴厲打擊的一類活動。

所以包月協議,至少在兩個方面存在問題:其一、違反法律規定;其二、違背社會公德。

結論,特簡單——

“包月協議”,無效!

結局,很清楚:拘留,罰款;嫖資沒收。

03 王老三,是否構成強姦罪?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研究任何問題,都要在一個框架內去研究,要有標準,才有可能研究出來結果。

想要確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找到標準。而標準就是法律規定。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強姦罪,刑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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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婦女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仍然強行發生性關係的,就很有可能構成強姦罪。

具體到上述案例中,儘管雙方有“包月協議”,雙方也已經履行過協議的一部分,但是,這並不代表朱美麗不能反悔。

因為,上述包月協議本身就是無效的,這是其一。

其二,即便包月協議有效,朱美麗也有權決定自己何時、何地、與何人發生性關係。

也就是說只要婦女不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性的發生性關係。

只要使用強制性手段,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04 常在河邊走,恐怕要溼鞋!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法律規定的,也太不靠譜了。

其實,實踐中有不少類似案件,最終確實定罪量刑了,而且判的還不輕,多數都在5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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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強姦罪,證據的蒐集本來難度就相當的大,畢竟這是一個特別隱私的事情。

於是前幾年就出現過這種情況,只要具備兩個條件,法院就會認定構成強姦罪:

其一,男的承認發生了性關係。

其二,女的堅決認為發生性關係,不是自願的。

最近幾年隨著法治的進步,上述可怕的情況在慢慢的好轉。

但是也不能過於樂觀。

所以,還是建議大夥都走在大路上,不要老走在河邊上。

畢竟,常在河邊走,總有溼鞋的時候。

想要不溼鞋,那就多學點法律。

至少,一定要有刑事法律風險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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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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