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情形必須應訴
“徵求意見稿”明確
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部門)要負責協調、安排本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裡所說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遇到哪些類型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案件;
2
因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行政行為導致公民喪失主要生活來源而引發的案件;
3
原告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4
因行政行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
5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行政案件;
6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並參加旁聽的案件;
7
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庭審直播的案件;
8
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9
行政機關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
10
環保行政案件;
11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由副職負責人或者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環保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應提前說明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中,實行不出庭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
應當在開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況說明。環保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提交情況說明的時間為開庭前3日。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本機關公職律師或者其他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能僅委託社會律師出庭。
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或是因未依法應訴、舉證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又或是對本機關的行政敗訴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導致因同類問題多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等,將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閱讀更多 歙縣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