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在國產汽車品牌中,比亞迪可以算作是國產車“巨頭”,最近卻深陷廣告門事件當中“不能自拔”。網上一條條跟進的消息和最新爆料出來的信息,讓整個事件更加撲朔迷離。

整個故事是這樣的,一個叫李娟的神秘女子,用3年時間,串聯起30多家廣告供應商為比亞迪做廣告宣傳,到頭來,幕後推手突然消失,被比亞迪稱作“李鬼”,11億元的廣告費也不翼而飛,還把自己弄進去了。比亞迪因此也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

比亞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廣告供應商稱比亞迪為“老賴“、“讓國產汽車蒙羞”,李娟家屬稱“她一個85後的姑娘,搭不起這樣大的盤子”,到底誰是受害者,到底誰在撒謊?目前,警方還沒有消息,真正的幕後推手還沒有浮出水面。不過比亞迪與廣告供應商方面,從開始的“比亞迪不知情,也與比亞迪無關”,廣告供應商反擊“BY的臉,天下無D”開撕,到現在的可以坐下來面對面來談解決方案,算是已經有了很大的突破和進展。

廣告供應商稱交涉結果並不令人滿意

在7月16日的聲明中,比亞迪表示“願意與相關公司保持積極溝通,並將根據警方對於相關事實和金額的核查認定,與相關公司共同商討合理的解決方案。歡迎相關公司聯繫比亞迪,當面溝通交流,即日起開始實行預約。”與之前的“甩鍋”行為相比,態度已經在悄然發生了改變。聲明發出後,也讓涉事廣告供應商們看到了希望。有相關人士表示,比亞迪態度的變化,已經間接表明承認了知情廣告供應商們為其服務的事實。

不過近日,幾家已與比亞迪當面溝通的涉事廣告供應商們,透露目前與比亞迪初步交涉的結果並不令人滿意。

據多位已經與比亞迪進行過“溝通交流”的供應商表示,溝通交流並未達成實質性解決方案。關於他們的損失,比亞迪方面未給出承諾。

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有廣告供應商透露說,近日已與比亞迪面談過,比亞迪派出了兩名“級別並不高的員工”接待。比亞迪方面的接待人員向供應商瞭解過合同與項目後,“馬上重點問你和李娟是怎麼認識的”。

該廣告供應商認為,比亞迪之所以更為關心“李娟”,而不是廣告供應商的損失,是希望從廣告供應商的描述中發現破綻,比如說“假如廣告供應商此前就對李娟的不正常身份和不合規之處是知情的,那麼廣告供應商也得承擔責任。”

損失金額在兩億左右的一位廣告供應商告訴記者,自己正在配合經偵調查,兩天前,他已前往比亞迪深圳總部交涉,將自己與李娟“國金比亞迪”往來的生意合同、以及與下家的合同提供給了比亞迪總部。

“他們(比亞迪)說他們都不知道,他們認為(做廣告)是免費的。”他難以接受比亞迪總部的這一說法。三年時間內,他為比亞迪從哈爾濱到昆明都做了戶外廣告,比亞迪從未阻止。目前他的公司因為這個事件已經破產,賬戶被封,員工也已因發不出工資而解散。

一位在該事件中損失額為千萬級的廣告供應商則對記者說,比亞迪的這份聲明,也將原本抱團維權的30家廣告供應商“打散”了,許多廣告供應商選擇為自己的錢去找比亞迪談判,在此之前不會有人再願意站出來公開說話。

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隨著國金比亞迪、李娟遭比亞迪總部公開劃清界限,分散在上海這座城市各個地方的數十家廣告公司日子難過。目前已經有多家涉事廣告供應商因為比亞迪廣告門事件而進行大比例裁員,甚至有公司已經宣稱自己“破產”“解散”。

高墊資帶來的高風險

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廣告公司為何要墊付比亞迪如此高的廣告營銷費?這一直令人費解。據業內人士透露,廣告行業墊資付款的合作模式相當普遍。不墊資,客戶就會換一家廣告公司,很多廣告公司為了不失去比亞迪這個大客戶,只能選擇鋌而走險自己墊錢去做活動。墊錢做活動在廣告界很常見的,一般回款週期要3~4個月,但這次的數額太大了。

據受害方廣告公司的不完全統計,在過去的兩年半時間裡,20多家位於上海的廣告公司從上海雨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雨鴻”)處接單,為比亞迪汽車(002594.SZ)執行遍及全國的廣告營銷活動,併為此墊付了11億元以上的資金,至今未能收回。

從多家受害方廣告公司獲知,2016年李娟所“冒充”的國金比亞迪,與廣告供應商們在合同中約定的墊付時間是120個工作日;2017年變成了180個工作日,2018年更是長達210個工作日。

其中一家公司的代表告訴記者,210個工作日的賬期確實很久,但這並非個案,其他車企中也有類似情況,賬期甚至比這更久。此前國內車企也有遇到類似資金緊張的情況,車企的應對辦法就是拖長供應商賬期。

在汽車行業內,半年以上賬期的業務,通常都是大廣告公司才敢接。此次受牽連的上海廣告公司中,有5-8家與比亞迪發生的業務金額過億。他們一般都是找出資方來承接比亞迪的業務,並承諾出資方相應的投資回報。

還有另一種辦法是拆借,通常是以三方協議的形式進行,其中一方是業務承接方,即實打實做業務的企業,因為處於資金不良狀態,需要外部資金才能繼續把業務做完;一方是出資方;另一方是業務發包方,確保該業務的真實性。

來自法律界的聲音

律師解讀:“廣告門”事件誰來“買單”,比亞迪能否“免責”?

既然墊資在廣告行業是行業內的一個潛規則,那麼這種墊資協議是否合法?以目前的情形,廣告公司應該如何自救?比亞迪是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針對這些問題,記者諮詢了錦天城高級合夥人,資深律師劉志斌,他表示,從目前網絡報道來看,多家廣告商聲稱為承接比亞迪廣告業務還簽署了《墊資協議》,廣告商的損失除業務款項未收回外,還需要承擔墊資費用。

“墊資”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百度百科顯示,墊資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於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或者是生產經營中所需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由此可見,墊資類似於企業間借款,但因涉及到雙方的業務合作關係,因此又具有其特殊性。

墊資行為目前無法律禁止,相應的墊資合同的效力是受法律認可的,但如果墊資行為被認定為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的借貸,那麼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如果廣告商簽訂了墊資協議,而墊資協議又是由加蓋了上海比亞迪(或者是比亞迪)印章的廣告服務合同(即廣告項目)作為還款擔保,那麼,不排除比亞迪可能會被動捲入墊資糾紛。

另外,媒體報道顯示,在過去近三年的時間裡,廣告公司一直在比亞迪國金辦公室與李娟等上海比亞迪公司員工談業務;部分廣告公司還與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比亞迪”),甚至是比亞迪深圳總部簽訂了廣告服務合同,並依據合同為比亞迪提供廣告服務;如果廣告公司依據其與比亞迪簽訂的合同主張收取廣告費,通常會得到法律支持。

即便如比亞迪申明那樣,司法機關最終也查明瞭李娟不是比亞迪工作人員,比亞迪(包括上海比亞迪和比亞迪深圳總部))在相關合同上的印章是偽造的;但是,只要廣告商有理由相信簽約對方就是比亞迪,那麼,比亞迪也可能因為構成表見代理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僅以比亞迪目前公章丟失或被冒用及其對有關事項並不知情的聲明,尚不足以認定其在廣告門事件中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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