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何某、陶某、赵某在某家具公司完成工作任务后,却迟迟领不到工钱,每次跟老板提工资,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迟和拖延。
无奈之下,何某三人来到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查证,某家具公司在招用何某、陶某和赵某从事木工、油漆工等工作期间,未按规定支付何某等三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的工资共计263400元。
26万多元的工钱,对于三名工人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们的劳动成果必须要得到保障。于是,县人社局向某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于9月29日前到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支付何某等三人被拖欠的工资263400元,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
2017年10月18日,县人社局又向某家具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2018年5月16日,县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处理决定催告书,但对方依然逾期仍未履行,遂向公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喻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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