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戶口遷走以後,宅基地子女能繼承嗎?

如碳啊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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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戶口遷走以後,宅基地子女能繼承嗎?


最近經常看到這樣的問題,關於農村宅基地能不能繼承的!這裡明確的說: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存在繼承的關係!平時,我們說的繼承了父母的房子等私有財產是沒問題的,但是宅基地僅僅是給你使用而已。

因為宅基地有一個“地隨房走”的特性,導致很多人誤以為宅基地是可以繼承的。其實,真正你繼承的僅僅是房子,宅基地僅僅是使用,而且這個使用還看你的戶口。因為戶口的不同,導致使用的權限也不一樣。


如題主所問的情況,當父親的戶口關係也轉出了農村,農村的房子所有子女都是可以繼承的,而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這裡僅僅是使用,但不能對老房子進行翻建。因為當這裡房子不存在了,村集體是要收回這個宅基地的。

如果題主的父親農村戶口還沒有轉,那麼題主的父親可以對老房子進行修繕或重新翻建。所以個人這裡要建議的是如果家庭條件可以,而且村子發展不錯,可以對房子進行修繕或翻建。如果房子要處理,那父親的戶口還不能立馬轉,不然轉出以後什麼權限就沒了。
個人覺得如果戶口不需要必須轉,那麼題主父親的戶口可以不用轉。想去子女那裡居住,也不用非要轉戶口。畢竟農業戶口轉出容易,轉進難。


著迷丶大鄉村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所以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農友君




是能夠繼承的。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進一步推進,愈來愈多的人關心起農村宅基地的去向。那麼到底宅基地能否繼承呢?繼承人將來對宅基地享有怎樣的權利呢?

實際上,在我國現有法律下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你所說的繼承宅基地並不是對宅基地本身的繼承,只是由於你對宅基地上房屋的進行繼承,因“地隨房走”使你能夠對房屋佔有的宅基地享有有限的使用權。

首先,宅基地本身不能繼承。村宅基地是農村的村民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僅享有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宅基地的申請主體取得的。所以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只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這有利於對集體土地的長久規劃和保護。

其次,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你父親對其房屋當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權,當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你作為子女也當然對自己父親所有的農村房屋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當然,繼承人有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會喪失對房屋的繼承權: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是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再次,你對該房屋及院牆所佔有宅基地享有有限的使用權。由於“地隨房走”,你在繼承房屋的同時當然對房屋所佔的土地“繼承”了。但現有法律和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均明確指出,城市戶口的人,不得合法取得農村宅基地的權利。也就是說你雖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宅基地仍確權你父親的名下,子女是不可能獲得合法的確權。說通俗一點,農村土地只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取得合法的宅基地確權,不是農村戶口的人沒有資格獲取確權。繼承人繼承房屋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也無法將兩項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特別是現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合二為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你也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對於此類城市戶口人員繼承的農村房屋,只允許修善,不允許翻建或改建,集體也將依法、合理的逐步收回。

當然,隨著現有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國家會進一步完善對農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的規定,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並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在不影響你父親生活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晚一段時間再遷離農村。

希望以上個人意見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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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還是算了,戶口留農村吧,否則宅基地會有這樣的問題。。。老人百年後,宅基地屬集體,房屬自己,不能重建翻修,直至倒塌,宅基地就收歸國有。要麼趕緊賣了地基,要麼老天開眼突然拆遷賠償,但是賠償還牽扯問題,戶口在,房子,地基雙賠,不在,只賠房子!


瓜子7788


按照現在的宅基地政策,只有具有本地農村戶口的農民才可以擁有宅基地的。而且一般宅基地是不允許繼承的,更何況戶口遷走之後肯定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一個是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屋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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