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修改終審判決,把被執行公司法人更換和修改執行標的,該怎麼辦?

唱國際歌的人


提問的人估計對法律特別是執行不是很懂,執行部門和他的溝通估計也沒有完全做到位,導致產生這樣的理解,雖然不是很明白提問人的意思,從字面作一點推測吧。

首先,判決書的結果是審理案子的法官做出的,如果沒有上訴或者上訴有了二審的判決,都是最終的結果,執行部門只能嚴格按照判決書執行,沒有權利更改,不知道怎麼會有修改判決的說法,估計是各方對具體執行對象和執行方式有分歧,才認為執行局修改了判決。

其次,每個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改變了,當然執行部門在執行文書上相應修改,這個實際上不影響執行結果,公司的責任逃避不了。對於執行標的的變化也是存在的,有時候公司因為生產經營需要,會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擔保,把生產經營急需但是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生產機器等解凍,表面上好像改變了執行標的,但是申請執行人不用擔心,有擔保物存在,就是有執行的保障。

最後,申請執行人要和執行部門加強溝通,詳細瞭解執行進程,避免一些誤會,如果執行部門確實存在懈怠或者違法行為,再向有關部門申訴。


孤獨1749


一般情況法院執行局人員不會亂修改你的判決書,除非不想幹了!你說的執行公司法人是不是說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這個修改很正常,是隨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化的。執行標的變化應該是申請人根據利息申請查封的金額。如果有疑問可以去法院諮詢,或者直接提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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