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個殺人狂,殺了一百個人,沒有任何證據鏈,嫌疑人自己承認殺人,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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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問題中很容易判斷,“殺人狂”所說的殺了一百個人,這一百個人確實是死了。從這一點可以判斷殺人狂確有殺人的嫌疑,作為瘋狂殺人的嫌疑犯,而且本人又認罪,那麼至少可以合理的關押他一段時間。如果他確實是殺人狂,這樣可以防止他再度殺人。如果不是,也沒關係,因為也是依法對他關押,以便進一步審清事實。通過對嫌疑人的審問,儘管嫌疑人承認殺了一百人,但所招的供詞中卻不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或者說根本就與案情不符。那麼就肯定不能對嫌疑犯進行判決。鑑於案情重大,也不適合馬上判他無罪。如果不是殺人犯,為什麼要承認殺人?建議對他進行精神鑑定。在這期間馬上將案情逐級上報,上級機關要調查案情的各個疑點,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程序合法,是否有屈打成招的情況發生。因為以前有多件類似案件,從案件卷宗中看嫌疑人是認罪的,但所說供詞卻存在多處重大疑點,結果嫌疑犯被槍決幾十年後,才發現原來是冤案,但人已死不能復生,多麼慘痛的教訓啊!本案中若嫌疑人的確是殺人犯,殺了100人,那肯定是死刑。所以對於這樣的案件要慎之又慎,馬虎不得。建議以後這種要判死刑,又沒有有效證據鏈的案件應該慎重,人命關天,也不在乎讓死刑犯多活一兩年,以防造成冤假錯案。我相信在上級機關的監督下,有關機關一定能審清案件。如果實在沒有證據證明嫌疑犯的確殺了人,單憑嫌疑人認罪恐怕無法判定他有罪。現在不是“疑罪從無”嗎?那也只能宣判他無罪釋放。這樣看似不合理,其實也是無奈,誰能知道真相呢?


迷失者樂園


首先說結論,定不了。其次,假設的太極端,法治社會意義不是為了“寧可錯殺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恰恰應該是“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你不要抱著世界上會有一種法律體系可以實現“絕不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的這種完全理想化的社會。只能在最大程度上找一個平衡點。做到儘量的公證。最後,殺了一百個人也找不到一條完整證據鏈,在如今這個社會可以說不可能。除非這個人有不為這個世界所認知的黑科技。最最後,一般喜歡提極端問題的,心智未熟的小孩可能性較大。


為什麼非得改名字


這說明殺人狂思想深處是不想殺人,但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覺得自己有罪所以承認殺人,是希望警察能幫他控制他的行為,所以在他自願情況下,警察可以囚禁他,給他帶上腳鐐手鐐!法律講究人證物證,沒有這些,嫌疑犯自己承認法院也不能定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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