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共同購房,分手後房產該如何劃分?

承諾7年丶讓妳寂寞7年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房,分手裡可能有人很受傷害!

楊文戰律師提示:戀愛期間購房,如果缺乏必要的證據和約定,很可能造成分手裡未在房產上記名的一方損失巨大!

先講一個案例:一男一女在北京戀愛同居,共同出首付購買了一套房,由於男方沒有北京戶口,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同居期間還貸是女方工資卡還錢,男方的收入就用於生活開銷了。幾年後雙方分手,女方答應給男方一筆錢做補償,但暫時沒錢也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男方內心還希望有機會複合也就顯得比較大度,然後就去外地工作了。兩年後女方和別人結婚了,男方複合無望就找女方要錢,可女方不給。


男方到法院起訴,女方承認雙方戀愛,但不承認雙方同居也不承認男方對購房有出資或參與還貸。由於當初購房和分手時都沒有出資的證據和書面文件,最後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求,男方一分錢沒分到!


戀愛期間購房和婚後購房的區別就在這兒!婚後購房無特殊證據則認定為共同出資、共同還貸。而戀愛期間以一方名義購房,無特殊約定則算該方個人財產,另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有出資,沒有任何利益可分。即使另一方有證據出資的證據,在既未署名也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法律上最多認定為借款,在分手時返還,不可能享受房產升值的利益,甚至萬一認定為贈與,連返還都不用了!

劃重點:戀愛期間如果男女雙方共同購房,共同出資共同署名也就罷了,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建議對出資事實及雙方將來婚後或分手時房屋產權的認定和分割補償方案作書面的明確約定,以免發生糾紛時說不清楚!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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