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呂伊斌
為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權威,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劉志剛與呂伊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銀川市金鳳區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於2014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於2014年 10 月20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4)金執字第1043號,本案執行標的本金933475.4元(含執行費11619元)因被執行人 呂伊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申請人依最高人民法院之相關規定,依法申請我院向社會發布舉報被申請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的財產線索及被執行人呂伊斌(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森林公園鳴柳島39-1#。身份證號15272419690606001X )的下落。提供財產線索的或人身線索的,按案件執行到位標的的10%給予獎勵。申請人自願支付懸賞金。
申請人自願支付懸賞金如舉報人能夠提供被執行人呂伊斌的下落或者被執行人呂伊斌隱匿、轉移的財產線索經查屬實,使本案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或通過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呂伊斌的下落並使其到案履行債務的,按照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支付獎金。被執行人已被發現但未處分的財產不屬懸賞範圍。懸賞執行公告期限自2018年7月 20日至2019年7月20日。
本院鄭重承諾,將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電話:0951-4018068 17795185190 17795185686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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