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法官懲戒辦法 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精裝修」

我省出臺法官懲戒辦法 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精裝修”

7月24日,記者從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獲悉,我省於7月16日出臺並實施了《海南省法官懲戒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明確規定懲戒事由和非懲戒事由、懲戒主體、懲戒程序和懲戒措施。

據介紹,海南省法官懲戒制度是今年海南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精裝修”的一項主要內容,是省高院今年26項改革措施中的一項重要改革。出臺該《辦法》為了適應“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敗的需要。通過建立法官懲戒制度,進一步劃定法官權力界限,違法審判必然受到責任追究,從而倒逼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有效防治司法腐敗、防止冤假錯案。

法官貪汙受賄等行為嚴重將被免職

《辦法》指出,海南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全省法官的懲戒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是法官懲戒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對法官司法責任問題線索的檢舉控告,當事人來信、來訪、申訴都可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

《辦法》明確,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屬實,法官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主要的懲戒事由有七條: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或在審理報告中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辦法》明確了懲戒措施, 規定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屬實,法官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措施的,由被懲戒法官所在法院負責辦理;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責令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組織處理的,由政工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監察部門、有關黨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涉嫌犯罪的,由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監察委處理。 對受到上述懲戒的法官,需要免除法官職務的,由政工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意見不得懲戒法官

《辦法》明確規定了懲戒事由和非懲戒事由,確保應該被處罰的法官受到應有懲罰,避免依法履職的法官受到恣意處罰。從懲戒原則和懲戒主體上對法官懲戒豁免作出規定,即“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免受責任追究。”“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意見不得懲戒法官。”這進一步加強了對法官履職的保障。另外,還賦予當事法官陳述申辯和複議的權利等。

《辦法》指出,當事法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並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原決定的執行。

《辦法》設置了澄清機制,法官懲戒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是誣告的,應向誣告人所在單位或誣告人所在地有關部門通報誣告情況並建議作出處理,依法追求誣告人責任,並責成其公開向被調查人道歉。

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光瓊表示,將抓好《辦法》的實施,及時總結,不斷完善法官懲戒制度,推動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決策在海南真正落地生根,爭取為全國法院司法改革提供海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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