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是總統大、國會大還是大法官大?

賀嚕妹夫


在美國三權分立狀態下,理論上行政外交、財務人事、司法分別交給總統、議會、最高法院。在現實世界則是,總統和國會進行制衡,最高法院如果被尊重就有用。問題提的大法官應該是聯邦大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負責管理最高法院及其最高法院大法官工作。

漢密爾頓

(1)現實社會總統無疑最大,當然也要看個人的性格和黨派角力

在現實社會,總統的權力無疑是最大的,他可以通過理由的變化不經議會而做出某些決定。例如交戰權的應用,可以通過臨時救援等名義上的變化,實際派軍,只是等待國會的最後確認。

像美國前總統小布什、特朗普等在這種事情上都做過。當2001年“9·13事件”發生後,小布什的總統權力達到空前地步。進入第二個任期,即第55屆總統任期後,總統權力才開始受到議會制衡。進入奧巴馬兩個任期時,總統和議會間的制衡才算合乎歷史規律。

現如今在特朗普時期,議會制衡力量並沒有顯示出來。主要原因就在於共和黨在議會佔據多數,總統和黨派合力將議會的制衡能力降低。

(2)現實生活中最高法院權力最小

早在美國建國伊始,美國的開國元勳們就已經意識到最高法院的權力。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他的歷史地位就不必介紹了吧)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就說:行政有槍桿子、議會有錢袋子,法院啥都沒有。它是三大權力中實力最弱小的,你不尊重它,它就會沒有任何辦法。

安德魯·傑克遜

再比如,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1828—1836年任總統),他就是美國曆史上對“三權分立”破壞最大總統。某種程度上,特朗普就很想他。特點就是:以他的個人意志為準,什麼議會、法院,一概不理,為此,被人稱作“印第安人殺手”的外號。

同時,美國大法官的任命權是總統,所以,被任命者往往是自己的支持者或同一黨派的人。在此情況下,大法官的公正性也就有問題了。例如現任大法官就是共和黨總統小布什任命的。


坐古談今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總統行使行政權和軍事權,國會行使立法權,大法官行使司法權。總統、國會和大法官相互之間處於一種“制約與平衡”的關係,沒有哪個主體絕對凌駕於另外兩個主體之上,也沒有哪個主體絕對附屬於另外兩個主體。

美國設計這樣的政治體制,是因為他們相信“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不能讓某個機構掌握一家獨大的權力,而是讓各個機構的權力處於一種“相互制約的動態關係”。下面,我來簡單說一下美國的權力是如何相互制約的。

首先,美國總統雖然總攬行政大權,但他提出的議案需要國會通過才能施行。如果總統做出違法行為,眾議院可以彈劾他,由大法官對其進行審判。

其次,國會享有立法權,但如果國會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大法官有權對其進行違憲審查。另外,總統對國會通過的議案享有否決權,一旦總統否決該議案就不能生效。

最後,大法官雖然是終生任職,但他們是由總統任命的。另外,大法官雖然掌握著司法權,但他們只能解釋國會通過的法律,而不能自行創設法律,並且他們要嚴格受到《憲法》約束。

可以看出,總統、國會和大法官之間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使得美國政治生態在一種動態平衡中保持活力。


冰焰


作者米叔,這才是美國的創辦者,旅美學者,資深媒體人


這個問題應該會把歷史老師炸出來“當年書本上的知識咋都丟了?”


首先,美國政治體制的一大特點就是三權分立,互相制約。因此從法理上,不存在哪個系統更大。但是,就我個人感官來看,感覺大法官的集體判決 > 國會的立法 > 總統的行政命令,但是呢,這種關係並不恆定。



有的人可能覺得美國總統掌握著全世界最強的武裝力量,有著一華爾街大佬撐腰,自然權力無邊。實際上,總統作為行政的首腦,被國會和法官們制約的很厲害。例如,川普作為上臺前就嚷嚷著要廢除奧巴馬醫改。結果呢,參議院票數不夠,川普也沒辦法。


此外,奧巴馬時代因為國會無法通過移民改革,於是奧巴馬運用總統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單方面給以dreamers(就是被非法移民的父母帶入美國的時候還是兒童)合法的身份,使他們能在美國上學和工作,不會被遣送。


有意思的是,川普上臺後宣佈廢除奧巴馬的這項行政命令,但卻被聯邦法官(注意,是比最高法院大法官還低一級的聯邦法官)給凍結。其後果是,川普的行政命令作廢,dreamers可以按現行政策繼續待在美國。


美國的重大立法,大都來源於國會。通常需要參眾兩院共同通過,再交總統簽字生效。總統的任務,與其說是最高領袖,不如說是行政與國會的紐帶。總統可以推動立法,但是無法決定立法。


此外,議員產生於選區,對其所在的選區負責。看待這些問題,需要考慮到美國民眾的多樣性,就像咱們有漢族也有各個少數民族一樣。這也是為什麼即便在同一個黨派,議員的投票也有差別,並且不必跟總統的要求保持一致。比如,我前段時間看新聞,在六月末眾議院進行的共和黨版本的移民改革的投票,不僅僅民主黨全數反對,相當多的共和黨也投了反對票。


為什麼我說大法官的集體判決最大?



首先,大法官的集體判決超越了總統和國會。大法官的判決,不僅僅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案例,更對全美的類似案例具有指導作用。並且,一旦大法官達成了判決,總統和國會無權否定。


就像2015年最高法院以5-4投票決定承認同性戀婚姻合法。其後果是,雖然共和黨及其不滿,但也無可奈何。


此外在任期時間上:總統最多八年,眾議員每兩年改選一次,參議員每六年改選一次,而大法官任職終身。因此,大法官可以影響美國幾代人的說法是恰如其分的。


最後,我曾也有疑問,如何改變最高法院過往的判決呢?

看了不少資料後得知,方法只有一條:最高法院自己改判。


如果某位大法官以任何原因離職,則總統可以提名,並交參議院通過,產生新的法官。新的法官也許由於對法律理解的不同,會對新的案例(但和舊案例類似)做出不同於以往的判決。但總的來說,由於存在著9名長期任職的大法官,並且出於尊重前輩的傳統,改判的幾率微乎其微的。


這才是美國


這個問題很難有準確答案,按規則說它們的權力是無所謂誰大誰小的,但在實現執行中權力的表現卻並不平衡。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總統掌握著行政權,並且是軍隊的總司令,他是由各州選舉人選舉產生,最多任期兩屆;立法權則屬於國會,它是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議員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按州分配名額,眾議員按各州人數分配名額;最高法院則掌握著司法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任職。三權之間互相制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為所欲為。

但是在現實中,美國總統的權力有擴大的趨勢,因為他掌握著更多的行政資源,把控著龐大的行政系統,雖然在立法是受到國會制約,但在關鍵時刻可行使否決權,實在不行,總統還可以繞開國會而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自己的願志。再者,總統還是全國軍隊的最高長官,有權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等。所以,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際操作中來說,總統的行政權明顯要大於二兩者。


姜運倉


簡單的說:華爾街權利大。美國總統就是個大號維持會長,有什麼權利!最大作用就是外交上軍事上瞎胡弄,折騰點外面的錢給大佬們花。議員們很多快和世襲的終身的差不多,內政是這些人說了算的,總統不聽話,好辦!什麼門事件就有了。不行就暗殺。玩大了,收不了場,就開始法律,這會大法官才有用。本質上就這樣簡單。但實際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側重點,平衡著呢,是一架精美的機器。看不穿這些,就學這些東西,坑死你!別用我們的思維看美國,對一臺機器說看你哪個花紋漂亮,不看機器本來作用。用黃老師的一句話結束本次回答“你是不是……”。哈哈,不說了開玩笑的。


沙中土大溪水


總統可以被國會架空,否決總統決議。被架空時,總統無所作為。

奧巴馬第二任期,被國會架空,虛度四年光景。

國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意見一致時,可以否決總統決議。

總統如果專制〔出錯嚴重〕,國會可以彈劾總統,讓總統提前下臺。

里根水門事件,被國會彈劾下臺。

大法官有司法權,可以判定總統決議是否違法。也可以制約總統。

總統不是最大的。

大法官不是最大的。

國會呢?相當權力比較大,但也不大,總統可以一票否決國會〔不足三分之二議員支持的立法〕。

專制國家有最大的,美國的三權分立,就不會有皇帝。

相當集體領導。


問題的實質


不是誰大的問題,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總統權力再大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而在行政領域就是完完全全的官大一級壓死人,因為政府行政即使在平時都必須講求效率,這不是講民主的地方,而是講服從的地方,當然在戰時更是如此。要將民主可以,請去國會議政吧,這裡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任何人不得以高於他人的地位壓制別人的意見。所以其實美國的政體是總統、國會、大法官三者分別代表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這種體制本身就是要避免三者中哪一方獨大。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美國的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是民主立憲國家。為了保證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拒絕選舉一位皇帝,而是把公權力分為三個部分,避免公權力侵害人民的主權。為什麼要立憲?把公權力關進籠子裡,明確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邊界,從制度上消滅獨裁者或者皇帝似的極權人物。

人民主權的國家是有公共事務的,誰來做公共服務當然要由人民選擇,選舉是民主的必然。通過民主方式選擇誰來做公共服務的人員,似乎選一個全權代表“準皇帝”最方便、輕鬆、減少選舉的麻煩和花費,但一個獨裁者給人民主權帶來的侵犯是極其嚴重的。三權分立勢所必然。美國的三個公權力只有分工不同,沒有誰地位更高權力更大,他們只是承擔不同的工作;他們工作的績效由美國人民考核。你們家如果很富裕,請多個保姆;應該能從美國的制度設計得到啟發安排他們的工作。


透視線



在美國,行政權和軍權,總統最大。總統還兼任海陸空三軍總司令。

立法權權,國會最大。總統的行政權力受國會節制。總統的軍事權力基本不受國會節制。唯一受節制的,就是美國軍隊對外用兵(打別人)時,需要國會批准。如珍珠港後,美國對日宣戰。9.11後,美國出兵阿富汗。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美國出兵中東。

在執法上,美國最大的聯邦法院。

美國是行政權、立法權、執法權三權分立的國家。


美國總統有80%行政權和99%軍事權。

美國國會有100%立法權,20%行政權和1%軍權。

美國聯邦法院擁有100%執法權。


楊朱學派


你如果是金庸武俠迷,就能理解了。

總統好比是五絕之一(比如東邪黃藥師)

國會好比是全真七子(合力比較厲害)

大法官好比是裘千仞(比上述稍弱些)

名義上而言,三權分立,都是不相伯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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