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世軍、劉光柱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飯館經營者趙世軍夥同劉光柱先後十餘次到彭州市小魚洞鎮白水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使用鋼繩套、捕獸夾等狩獵工具獵捕野生動物,宰殺後銷售給遊客。案發後,林業部門查獲野生動物屍塊19件及大量動物內臟。
經鑑定,查獲的動物屍塊及內臟包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林麝1只,扭角羚1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傲羚1只、斑羚1只;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毛冠鹿2只;其他野生動物豬獾1只,野豬1只,上述野生動物共計9只。
訴訟進展
2016年1月4日,彭州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彭州市白水河草壩村有人在山中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立即展開調查,並根據重大案件信息同步報送制度,在案發後立即向檢察機關報送。檢察機關立即派員介入案件調查,經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探討,認為該案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當日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林業局於當日將該案移送彭州市公安局。彭州市公安局於當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並於2016年2月1日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趙世軍、劉光柱。檢察機關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繼續引導偵查。2016年12月26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趙世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劉光柱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被四川省檢察院評為“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精品案例。
彭州市院依託《彭州市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監督活動”的實施方案》,第一時間掌握案件信息,第一時間介入案件辦理,把好案件第一關。
1.發揮專業優勢準確判明案件性質。彭州市院及時介入後認為,趙世軍、劉光柱的陳述以及從二人家中搜出的捕獵工具及部分動物屍塊(其中一個屍塊極可能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林麝),證實趙世軍、劉光柱實施了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採用禁用方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並且獵殺的動物種類多、數量大、級別高,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建議立即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以利於及時通過刑事偵查手段收集固定證據。
2.積極引導證據收集。彭州市院在提前介入行政執法過程中,啟動聯動執法機制,派檢察業務骨幹與林業執法人員、森林公安民警共同研判案件,審查逮捕階段,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就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辨認及指認銷燬捕獵陷阱、固定保全物證、製作視聽資料等提出具體要求,為案件的成功處理打下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3.以案說法宣傳法制。針對該案中折射出來的群眾保護生態環境意識淡薄問題,彭州市院將懲治常見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宣傳內容,聯合林業局在成都市電視臺、成都市廣播電臺、彭州電視臺以案說法,並且深入村社開展法律宣傳,提高公眾對依法保護環境資源的認知度,營造依法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氛圍。
4.彰顯檢察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四川省是物種保護大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45種,佔全國的39.6%,居全國各省之首。省委十屆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共四川省委關於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四川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提出“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彭州市院對該案的依法辦理,是檢察機關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美麗四川建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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