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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破除執行“堅冰”
依法打擊“老賴”
執行難,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交城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運用檢察建議監督一起久拖十年未能執行到位的案件,有效打擊了拒不執行、惡意拖欠的“老賴”。
2007年1月13日,文水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被告趙某夫婦給付原告申某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等。判決生效後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文水縣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趙某夫婦位於文水縣鳳城鎮東街私有房屋及附屬的鍋爐房,但因無人競拍而流拍。之後,本案經呂梁市中院指定交由交城縣人民法院執行。交城縣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採取了查封等執行措施,並於2011年5月31日、2014年1月5日對被執行人趙某採取了兩次拘留的強制措施,但被執行人不僅仍拒不履行,還擅自將執行標的拆除改建為門面房予以出租,租金也用於償還其他債務。2015年,交城縣人民法院將案件先後移送文水縣、交城縣公安局,要求對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但兩地公安機關均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立案。該案執行工作陷入停頓。
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原告多次上訪。2017年初,該案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到交城縣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部。承辦人經過調查,認為該案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屬於典型的“老賴”,法院雖採取了一些執行手段,但並未窮盡執行措施。2017年8月3日,交城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在公安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以刑事自訴案件立案” 的規定,向交城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以刑事自訴案件對被執行人趙某夫婦涉嫌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立案審理。
2018年1月3日,交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以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被執行人到庭接受審判。經開庭審理,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告人分四次歸還欠款,目前第一筆款項10萬元已到賬,自訴人對結果表示滿意,並於6月27日撤訴,該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編 審:郭 強
編 輯:吳 琦
文 字:孫瑞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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