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宜宾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受贿案细节曝光

2018年6月2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对宜宾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周树林受贿一案的细节进行了披露。一地方银行董事长利用手中职权,从现金受贿到房屋折扣、免费车位,从事前打点到事后感谢,本案认定的受贿额度259.7万元。

围观:宜宾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受贿案细节曝光

周树林于2007年被宜宾市委组织部于2007年12月28日提名担任宜宾商业银行董事长,历任宜宾商业银行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宜宾商业银行董事会的授权,周树林拥有法人客户单户总量35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个人客户总量在500万以内的审批权。

周树林其余利用审批权受贿情况如下:

时间

贷款金额

行贿人

受贿金额

2008年

3000万

伊力集团章某

27万

2008年

2000万

屏山中冶黄某

10万

2008年

3300万

高金食品高某、金某

15万

2008年

5200万

怡安投资、鼎业置地郭某

8万

2009年

1200万

华源实业吴某

8万

2009年

2800万

华富房产郑某

5万

2009年

1500万

两河口电站张某

2万

2009年

2000万

清园殡葬路某

3万

2009年

1400万

马灵光煤业古某

5万

2010年

5000万

天顺建材周某

35万

2010年

4000万

贵友混凝土郭某

22万

2009-2010年

3000万

博正投资周某

15万

2009-2012年

2900万

永竞房产、大地飞歌李某

10万

2010年

5000万

筠连汇通应某某

2万

2011-2012年

5000万

金霖投资张某

21万

2011年

2700万

德烨房产黄某

5万

2012年

200万

李某

5万

2012年

120万

朱某

3万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寅吾集团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一事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冉某甲所送人民币12万元。在购买寅吾集团所开发商品房过程中,由冉某甲为其及子女代缴房款车位款26.5万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徐某甲代缴车位款5.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我作为董事长是宜宾商业银行的法人代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宜宾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作为党委书记负责商业银行党委的日常工作。各区县的行长、副行长的任命,是由市商业银行的行长办公会提名,然后有市商业银行的党委决定,再由市商业银行出文决定。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贷款超过一定的额度,就要我代董事会签字、授权,然后才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2008年冉某甲以寅吾投资集团下属两个公司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宜宾县支行贷款各1000多万。在办理贷款之前,大概在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冉某甲到我办公室来,说他有两笔正在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希望我在贷款上给予关照。冉某甲走的时候从随身带的一个手包里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多关照,然后就走了。

后我打开信封看是2万元现金,我把这2万元用于了我个人的生活开支。我亲自过问了寅吾集团的贷款办理,后来这两笔1000多万的贷款就发放给冉某甲了。大概在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冉某甲打电话说找我有事,在南门桥右侧的商贸局门口街边,冉某甲从车上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口袋上了我的车,对我说贷款落实了,这是感谢你的。说完就把塑料袋放在我车子后排的座位上。我开车回到我的办公室,打开来看是一坨未拆封的100元面值的10万元。

2008年上半年的时候,我看中了宜都花园一套房子。冉某甲到了之后,我就跟冉某甲说我看中的那套房子是底楼2栋1单元l楼1号,冉某甲说优惠我10万元,随后我就跟冉某甲说我女儿的男朋友也要买一套,冉某甲又同意了优惠10万元。大概在2008年9月份付的款,钱交了之后冉某甲出具的收据的金额和买房合同和实际的钱比起少了10万元,房子办在了我女儿周某丙名下;女儿的男朋友那套房子开具的票据金额和买房合同和实际的钱对比少交了7万元。

买了房子后,我找到冉某甲想买个车位,冉某甲说我买的话就买一送一,后来我就预交了1万元车位定金。两个车位都办在我女儿周某丙的名下。通过合同和发票看一个车位的价格是5万元,另外一个是5.5万,除了预交的1万元的车位款,我就没有再交车位款了,实际上冉某甲少收我两个车位共计9.5万元。

2011年3月份的时候,宜兴村镇银行的徐某甲(我关系很好的一个朋友)想在下江北买房子,我就跟徐某甲说我跟冉某甲的关系比较好,可以喊冉某甲优惠。2011年4月份左右我到冉某甲办公室,冉某甲就派了个工作人员陪我去看房源,选中了冉某甲说看我说价格,我问冉某甲说3100元每平米行不行,冉某甲答应了。过了几天,我给冉某甲打电话说我朋友还要买个车位,冉某甲就说车位不要钱。按照我和冉某甲的约定,徐某甲买房大概少交了7.5万元,车位款未付款价值8万元,都是徐某甲去办理的手续。

2

证人冉某甲的证言,2008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寅吾集团以下属寅吾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1200万元,7、8月份的时候,公司和宜商行谈好了贷款事宜,上报了贷款资料,一天上午,我到周树林的位于宜商行老办公楼(女学街靠南门桥头)的办公室去找周树林,希望他在贷款的时候给予下支持。说完我就从我的包包里拿出了一个提前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桌上,随即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大概在2008年9月份的时候,我公司的l200万元贷款下来了,大概在2008年9、10月间,我打电话给周树林,约好在南门桥至戎州桥的滨江路上见面。碰面后我就上到周树林的车上副驾驶的位置,给他说贷款已经下来了,给你准备了点小礼物。我就顺手拿出一个提前准备好的装有l0万元(是100元面额,l万元l扎)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我把这个口袋放在了他车的后排位置上,周树林当时说了几句客气话,我没多说什么就下车了。

2008年9月份的时候,周树林找到我说看中我公司开发的宜都花园一套房子,问我价格,我就说购房合同价格按照当前市场较低价签订,实际付款按照开盘时的最低价支付,剩余的钱我来付。隔了几天,周树林又找到我说他还想买一套房子,我回复说这套的实际价格要比开盘时的最低价格要高一点,剩余钱还是我来想办法给他补。周树林还问我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后来,周树林就以他女儿周某丙的名义购买了宜都花园2-1-1-1,周某丙通过刷卡的方式实际支付了260404元,但是公司开给周某丙的收据金额是360404元,其中的10万元钱是我帮周树林交的,另外一套方式是以他女婿夏某某的名义买的,开给夏某某的收据金额是287847元,实际夏某某只交了217847元,7万元的差额是我帮周树林付的。

周树林在买房的时候给我说过还想买两个车位,我当时喊周树林交1万元定金。车位交定金的事情周树林没有马上办理。直到周树林案发,我才清楚地晓得车位款的事情,公司的冉某乙和李某戊帮周树林交了车位款,并且还把产权证办给了周树林或者他的家属。纪委给我出示的两张收据,一张是5万元,一张是5.5万元。

这5万元就是周树林代他的女儿周某丙交了1万元定金,剩下的4万元就是我妹妹冉某乙以现金方式代交的,另外的5.5万元是我们公司的总裁秘书李某戊代周树林的老婆何某乙交的。两个车位的售价是10.5万元,但是周树林实际只交了1万元,剩余的9.5万元就是冉某乙和李某戊帮周树林交的,没有我的同意,她们不可能帮周树林交钱。

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周树林来说他有一个好朋友徐某甲想在我们集团开发的地中海蓝湾买一套房子,希望给一个最大的优惠,我说比市场价低600-700元一平米的价格给他。同时周树林说还想要一个车位,后来徐某甲支付了40多万元的房款。

纪委找我调查的时候,我去查了下财务账,发现是有人用我建行的信用卡支付了徐某甲买车位的钱。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还去问过徐某甲,徐某甲也说他不知道。现在我想起,周树林给我说要车位的事情以后,我就把这个事情交给销售人员办理,然后我把我的信用卡拿给销售人员去帮徐某甲刷卡支付的,但是喊的哪一个人去刷卡的,我记不起了。

3

证人冉某乙的证言,我从2006年开始到寅吾投资集团上班,一直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2008年8月份的时候,冉某甲安排我去以夏某某的名义交7万元购房款到寅吾公司财务部,这7万元是从冉某甲保管在我手里的钱拿出来交到公司财务部的,当时是我填写的收款收据。隔了10多天,冉某甲又安排我以周某丙的名义交了10万元购房款到寅吾公司的财务部。

在2008年10月份的时候,冉某甲还安排我以周某丙的名义交4万元购房款到公司财务部,后期由于周某丙交了1万元,这5万元换成了车位款票据,其中4万元是我替周某丙支付的。

寅吾公司2010年ll月记账凭证319号、2011年3月记账凭证237号收据上面显示的:收到何某乙购宜都花园车位款5.5万元,缴款人一栏写的李某戊代。李某戊原来是公司的总裁秘书,在三、四年前就离职了。

4

证人徐某甲的证言,我与周树林是非常好的朋友。大概是在2011年8月份的时候,周树林给我说冉某甲开发的地中海蓝湾的房子好,要是我想买的话,他可以给我申请优惠。于是我就喊他帮我去申请优惠。之后我就在地中海蓝湾的售楼部选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总价是40多万元,我是分两次刷卡付的。具体这套房子当时的市场价是多少我不清楚,优惠了多少我也不清楚,反正我就按照周树林给我说的内部价付钱,房子买好后也是按照周树林之前说的送了我一个车库。

地中海蓝湾7栋1单元1号的买房合同是我签的字,地中海蓝湾A***号车位就是我购买房子送的车位,目前这个车位是我在使用。显示我购买A***号车位的收据上的复印件上面的“徐某甲”三个字不是我签的,谁去交的钱我也不清楚。两张买房的收据显示我分两次刷卡支付了共计406476元,第一次我刷卡支付了306476元,第二次的票据金额为406476元,但是我实际只刷了10万元,在我刷了10万元后第一次刷卡的票据就作废了。

5

寅吾物资有限公司贷款资料,证实宜宾寅吾物资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向宜宾商业银行三江支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

特别授权书:经被告人周树林签署,宜宾市商业银行于2008年8月4日授权赵某乙就寅吾物资公司向宜宾商业银行申请新增保证担保贷款1200万元,行使贷款审批权等权力。

6

周某丙、夏某某宜都花园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证实周某丙于2008年9月23日与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宜都花园2幢1楼1单元1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价款为360404元。后与寅吾公司签订购买停车位协议一份,合同价款为5万元。

夏某某于2008年9月23日与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宜都花园3幢4楼2单元l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价款为287847元。后与寅吾公司签订购买停车位协议一份,合同价款为5万5千元

7

周某丙、夏某某购买宜都花园商品房付款依据。

寅吾公司2008年第8期记账凭证464号:显示寅吾公司收到宜都花园购房款现金7万元。

寅吾公司2008年第9期记账凭证671号:显示寅吾公司以一笔刷卡217847元转账,一笔现金7万元的形式收到夏某某购房款共计287847元;收据显示,寅吾公司收到夏某某房款共计287847元,其中转账217847元,现金7万元;夏某某于2008年9月30日以刷卡转账形式向寅吾房地产公司转账217847元。

寅吾公司2008年第9期记账凭证672号:显示寅吾公司以一笔刷卡260404元转账,一笔现金l0万元的形式收到周某丙购房款共计360404元;收据显示,寅吾公司收到周某丙购房款共计360404元,其中转账260404元,现金l0万元;何某乙向寅吾公司转账260404元。

8

周某丙、夏某某购买停车位付款依据。

寅吾公司2008年第l2期记账凭证(2008.12.02)显示,收到周某丙车位10万元;收款收据显示收到周某丙车位定金1万元,寅吾公司收到周某丙购房款4万元。

寅吾公司2010年第ll期记账凭证(2010.11.30),显示收到何某乙停车位款5.5万元,但缴款人系李某戊。

9

徐某甲购买车位有关资料。

徐某甲与宜宾鼎立置地股份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地中海蓝湾小区停车位1个,价格为5.2万元,宜宾鼎立置地股份公司收到通过一张建行卡消费支付的5.2万元。

2008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章某甲所在企业及下属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章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6、7月份的一天,章某甲来到我在女学街的办公室说他以宜宾谊诚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希望我能帮忙。章某甲走的时候,放了一个塑料袋在我办公室沙发后面,对我说给我带了点东西一点小意思。我把他送出办公室回来打开塑料袋的时候看见里面装的是20万元现金,2捆百元面额的现金,每捆10万元。

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章某甲的贷款下来之后,章某甲来到我的办公室,提着一个五粮液的口袋,说来感谢我帮他顺利贷款,顺便给我拜个年,说完就走了。我打开口袋来看,里面除了装2瓶五粮液之外还有5万元现金。

大概在2008年的时候,宜宾伊力集团伊丽礼花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成立专门的集团销售公司,当时伊丽公司的法人是李某戌,因为贷款的事其集团的董事长章某甲以拜年的名义送过我2万元钱。

2

证人章某甲的证言,2008年6月份的时候我以宜宾谊诚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在该笔贷款放贷以后,在2008年6、7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我就到周树林办公室,先给他汇报了一下公司的情况,我要走的时候把我提前准备好的纸口袋拿出来,里面装的是20万元现金,放在他办公室的沙发后面,并对周树林说给他带了一点土特产。

在2008年底、临近2009年春节的时候,一天我到周树林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我们两个人在,我立即提了一个装酒的口袋出来,里面装的是2瓶五粮液和5万元现金,我把口袋放在周树林办公桌下面,对周树林说要过年了,给他拜个年。

伊丽礼花公司也是我伊力集团的子公司,李某戌是礼花公司的法人,李某戌是我下属。我记得在2008年的时候,礼花公司在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后,我借拜年的名义给周树林送了2万元现金,这个事情我没有给李某戌讲,我给周树林送钱的时候讲这是李某戌给你拜年的,因为李某戌是礼花公司的法人,也是我的下属,礼花公司向商业银行贷了款,我作为集团的法人,我感谢周树林才送这2万元给他。

3

谊诚鑫公司贷款资料,证实宜宾谊诚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三江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流动资金。

特别授权书:经周树林签字确认,授权赵某乙在谊诚鑫贸易公司申请1500万元贷款一事中行使贷款发放权等。

谊诚鑫公司与宜宾市商业银行三江支行于2008年6月16日签订借款1500万元的协议。附后的电汇凭证显示,谊诚鑫公司以货款、采购款等名义将1500万元分4次打至伊力集团账户。

4

伊丽礼花公司贷款资料,证实宜宾伊力集团伊丽礼花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2008年6月16日伊丽礼花公司与宜宾商业银行三江支行签订了贷款协议;2008年6月17日,伊丽礼花公司收到了申请的1500万元贷款。

2008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黄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黄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8、9月份的时候,田某某来找我,给我说黄某甲是他的朋友,在屏山建水电项目缺资金周转,贷款资料已经递交到商业银行了,希望我在黄某甲贷款上给予关照。后来我知道了黄某甲在我们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多万元,并且正在审批放贷中,在我的关照下很快经我授权放贷了2000多万元给黄某甲。

在2008年10月底或者2月初的一天,田某某带着黄某甲到我们办公室,介绍完之后,田某某就离开了我办公室。然后,黄某甲给我介绍了他水电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说感谢我放贷给他的项目,然后拿了一个装有东西的蓝黑色牛津包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打开包来看,看到是一坨未拆封的100元面额的钱,一共有10万元。

2

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以屏山县中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900多万。大概在2008年10月底2月初的时候,一天上午我约田某某带我到周树林的位于南门桥头女学街口的办公室去,我去的目的就是想去感谢周树林,我事先准备好了用黑色布包装好的l0万元现金,面额全是100元的,1万一扎共计10扎。

我和田某某一起到了周树林的办公室,田某某就向周树林介绍我和我公司的情况,后田某某有事就离开了周树林办公室。我就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布包放在周树林的办公桌上,并对周树林说感谢他对我们公司的支持,申请的贷款已经发放下来了。

3

书证,屏山县中兴电冶有限公司贷款资料,证实中兴电冶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

2008年9月29日,经周树林签字确认,由赵某乙就中兴电冶公司申请3000万元贷款一事行使贷款审批权。

2008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某甲、金某甲谋取利益,收受高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金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高金食品公司在商业银行贷了款,高某乙在2008年9月后的一天,打电话约我吃饭,吃饭的时候有我们银行的一些人,也有他们企业的一些人。在饭后他说了些感谢我关心、帮助高金食品公司和他个人之类的话,然后给了我一个大纸袋,我随即把这个纸袋装入我随身带的挎包内,这个大纸袋还勉强塞进我的挎包。之后我们就各自分开走了,我回家查看之后发现信封里装了现金10万元。

2009年7月份,金某甲以个人名义在市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后不久,他或者高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我去见了面之后,金某甲和我寒暄了几句,说了些在贷款上感谢我支持的话,给了我一个牛皮纸信封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回家之后查看发现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送钱是事实,具体送钱的细节我记不得了。

2

证人高某乙的证言,我在1996年至2015年期间,在宜宾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高金食品公司在2008年6月份的时候向宜宾市商业银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作抵押贷款2000万,2008年9月份的时候,我又以我在高金食品公司的股份作抵押,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

大概在2008年9月份的一天,在高金公司的贷款发放下来以后,我打电话约周树林在华荣大酒店吃饭,吃完饭后,我把周树林喊到华荣大酒店旁边的一条街边,我从车上把我之前准备的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拿出来递给了周树林,对周树林说公司的贷款发放下来了,贷款的事情感谢你了。周树林接过装钱的纸口袋,说了几句客气话就离开了。

3

证人金某甲的证言,1999年遂宁高金公司成立后,我就基本上一直在遂宁的高金公司管理,宜宾的高金公司主要是高某乙在负责。2014年,高某乙离开宜宾高金公司,我收购了他在宜宾高金公司的股份。

宜宾高金公司从2003年到2012年一共和宜宾市商业银行有12笔贷款往来。大概在2009年春节的时候,我和周树林在华荣酒店见的面,见面的时候我拿了5万元现金给周树林。这5万元现金是我提前用纸质的口袋装好的,是l00元一张的面值,1万元一扎,一共5扎。我之所以要送钱给周树林是考虑到周树林在我们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的过程中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4

宜宾高金公司贷款资料,证实2008年11月13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宜宾高金公司获得了该笔2000万元贷款。

5

金某甲个人贷款资料,证实金某甲于2008年12月21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金某甲获得了该笔500万元贷款。金某甲于2009年6月30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金某甲获得了该笔800万元贷款。

2008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郭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郭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春节郭某甲为了感谢我对他集团的关心和支持,请我在华荣酒店吃饭。吃完饭后,郭某甲送我上车,在我车上郭某甲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感谢我对他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过会我打开清点是6万元。

2009年临近春节前的一天下午3、4点钟,怡安集团的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集义街等我。我到后,廖某某和另外一个女的下车来,廖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是受郭某甲委托,感谢我对怡安集团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寒暄了几句就上车了。我回到办公室打开信封看是2万元。

2

证人郭某甲的证言,2008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以宜宾鼎业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200万元。另外在2009年1月份的时候,我以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过3000多万元的款。

以鼎业置地公司名义贷的2200万元,我印象中在2008年12月份的时候就发放到位了,在2009年要过春节之前,我想着贷款的事情上周树林帮了忙,于是我就请周树林在华荣大酒店吃饭,吃完饭我送周树林上车时,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6万元现金的大牛皮纸信封放在了周树林车子的副驾驶位置。我对周树林说贷款的事感谢他了。

另外一次是在怡安集团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发放下来后,我记得还有几天就到大年初一了,我想周树林在这笔贷款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我就安排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廖某某准备了2万元的现金去给周树林拜年,廖某某送钱回来给我汇报了的,具体是在哪个地方拿给周树林的我不清楚。

3

鼎业置地公司贷款资料,怡安集团贷款资料,证实鼎业置地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商业银行大观楼支行申请贷款22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鼎业置地公司获得了该笔2200万元贷款。

怡安精田非公路行使车辆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298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该公司获得了该笔1298万元贷款。

怡安集团于2009年1月8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怡安集团获得了该笔3000万元贷款。

2009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甲所在企业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吴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上半年,吴某甲找到我说他开发的工程缺资金,要求贷款,要我帮忙。吴某甲好像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在兴宜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左右,2011年下半年他又以开发的没有出售的住房为抵押贷款300万左右。兴宜村镇银行是把他的贷款控制在700万,并且他也在商业银行也贷得有款,在2008年10月左右不久贷得,贷款金额大概是1000多万元。

吴某甲在贷到第一笔款后,大概在2011年国庆节前后,他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交警支队检测中心旁边等我。我们见面后,他说了些感谢我之类的话,还将一个茶叶礼盒(茶叶是福建产的大红袍)拿给了我,说感谢我的关照。我后来打开这个茶叶盒来看,里面装有茶叶和现金8万元。

2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09年我是四川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那个时候我们公司在柏溪镇开发新世纪广场,我们公司资金不足,我就给周树林说项目资金紧张,需要贷款。周树林说需要我们把贷款的资料报到银行的审贷组。贷款资料报上去一两个月后,商业银行的经办人员就告知我们公司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程序办完后十多天,贷款就办下来了,贷款金额是1200万元。

贷款下来十个月左右,我们工程差不多进行完毕了,有一天上午,我打电话给周树林说找他有事,周树林就让我在南岸交警支队车辆检测中心后面的老年活动室等他,我在那里等了一个半小时左右,他就从小区来到活动室。我就说我们公司贷款的事情上感谢他的帮忙,我们工程基本结束了,给他带了点茶叶。

我就把一个礼盒递给了周树林,他接过茶叶就说茶叶怎么这么重,怕不是茶叶。我说买了点茶叶,怕不合你胃口,你再去买点。我送给周树林的茶叶礼盒我还装有8万元的现金,一百元一张的,一万元一扎,一共八扎。茶叶里的钱是我事先在售房部借的8万元。

3

花园公司贷款资料。

经周树林签字同意,吴某甲于2013年在兴宜村镇银行贷款1200万元;

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该笔1200万元贷款。

2009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郑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郑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郑某甲大概在2009年的时候在商业银行贷款2800万元,在贷款发放下来后,郑某甲请我吃饭,吃饭前郑某甲送了5万元给我,这5万元现金是用报纸包好递给我的,我顺手就放进了自己的提包里面。

2

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08年或者2009年的时候,我以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三江支行贷款2800万元,用的是即将开发的振兴大厦土地证作抵押,贷款期限是1年或者2年。

在贷款发放下来后,我约周树林吃饭,吃饭的地点是在杨二娃老家,在吃饭以前,我把周树林喊到院坝里,对周树林说“周董,贷款的事情上你帮了忙,感谢你。”说完我就顺手从我的黑色提包里将事先准备好的纸包扎好的5万元递给周树林,周树林接过钱后顺手就放进了他的提包里面。

3

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资料。

2009年4月21日,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修建“振兴大厦”为由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300万元,2009年5月7日,周树林代表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行长赵某乙审批该笔贷款,2009年5月13日华富公司与宜宾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

2009年,被告人周树林在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筠连县两河口电站张某甲大概在2009年的时候在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用于扩建电厂,临近春节有一次我与其在筠连县一起吃饭,饭后张某甲送我一信封,后查看为2万元现金。

2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大概在2009年,两河口电站需要资金,我以两河口电站所有资产和电力公司的收费权作抵押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经过一系列评估等手续,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同我面谈后,商业银行发放了1500万元贷款给我,这笔贷款到期后申请了延期,到现在为止还有大概400多万元的贷款余额没有还。

贷款发放下来后,我记得是在2010年临近春节的前一天,我打电话给周树林约他见面,当时周树林正好在筠连县检查工作,我就约周树林吃饭,饭后,我把周树林拉到一边,从身上拿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出来,对周树林说“周董事长,贷款的事情感谢你了,临近春节了,给你拜个年,这是一点心意”,说完我就把信封递给了周树林,周树林接过信封顺手放在了包里面,过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

3

两河口电站贷款资料。

两河口电站于2009年2月24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两河口电站获得了该笔1500万元贷款。

2009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路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路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2008年年底章某甲找过我(具体地点记不清了),谈他妻子李某瑛经营的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市上的规划需要搬迁,需要贷款,希望我在贷款上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

大概在2009年年初,按程序资料报送到我这儿,经我授权由商业银行三江支行发放贷款给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贷款金额是2000多万元。贷款发放给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之后,李某瑛手下的一个负责人叫路某甲在经纬商城顶楼西餐厅,送了我3万元钱,是用一个信封装的,我之前说的是5万元,经我回忆不是5万元,是3万元。

2

证人李某瑛的证言,我在2008年初的时候挂名在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的是一个叫路某甲的人。我和周树林在宜宾县工作的时候就认识了,2008年或者2009年的时候,宜宾清园殡葬公司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过款,贷的金额是2000多万元。我不晓得清园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有没有送过好处费给周树林。

3

证人路某甲的证言,我从2008年至今在宜宾清园殡葬服务公司工作。2009年初,清园公司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金额是2500万元。贷款过后,大概是在2009年2、3月份,我和周树林正好在尚品会所碰见,在要走的时候,我对周树林说“周董事长,快要过年了,给你拜个年”。说完我就递了一个信封给周树林,里面装的是我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周树林接过信封就说了几句客气话,然后我们就分别离开了。

4

清园公司贷款资料。

清园公司于2009年1月17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清园公司获得了该笔2500万元贷款。

2009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古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古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09年12月份的时候,筠连县马灵光煤业的古某甲以筠连马灵光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贷到了1400万元的款,这笔贷款是我授权审批的。在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古某甲约我在翠屏区中心路人民银行小区旁边的公路上见面,古某甲送了5万元给我。

2

证人古某甲的证言,大概在2006年,我与他人合伙出资1600多万元购买了筠连县的马灵光煤矿。大概在2009年左右的时候,因为技术整改需要资金,我就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筠连支行申请贷款2200余万元,贷款期限是3年或者5年,当时筠连支行的行长叫张某勇,我是以马灵光煤矿作抵押。因为贷款的金额比较大,需要经过宜宾市商业银行来审批,具体贷款手续是我女儿经办的,现在这笔贷款已经归还了。

大概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筠连支行的行长张勇带着我到周树林的办公室,我向周树林介绍了马灵光煤矿技改需要资金,想在商业银行贷款,周树林就喊我按照程序把贷款资料报到张勇那里。我按照贷款程序把相关资料报到张勇那里,大概在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的一天,我给周树林打电话约在翠屏区南岸中心路人民银行宿舍小区外面路口见面了,我就把我事先准备好的装好的5万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口袋拿出来递给周树林,我对周树林说“贷款的事情感谢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周树林接过装钱的牛皮纸口袋,说了几句客气话,我们就分别离开了。

3

马灵光煤矿贷款资料。

2009年6月17目马灵光煤矿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筠连支行申请贷款1400万元,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贷款审批权后,马灵光煤矿获得了该笔1400万元贷款。

十一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收受赖某甲以拜年名义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某甲女儿报考兴宜村镇银行提供帮助,收受赖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一个姓赖,绰号叫“赖煤炭”的人,是通过商业银行的鲍某某介绍的。大概是在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和赖煤炭在凤凰溪旁边的一个火锅店吃饭。吃饭前,赖煤炭给我拜个年,说着就往我口袋里塞了个信封,饭后我回去打开信封来开,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后来,赖煤炭因为贷款的事情也找过我。

2010年下半年,因为筹建兴宜村镇银行,需要招员工。有一天,赖煤炭找到我说他女儿赖某乙想报考村镇银行,请我帮忙。这次招考兴宜村镇银行员工,不笔试,只需面试。我不是面试考官,但我给考官打过招呼,说赖某乙要考录,要他们留点心。研究录取那些人的会议上,我参加了,会上我指定要录取赖某乙。在赖某乙考入兴宜银行后的一天晚上,赖煤炭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我人民银行家门口等我。见面后,赖煤炭说了一些感谢我的话,并递给我一个信封,我回家查看,信封里面装有现金3万元。

2

证人赖某甲的证言,我做过煤炭10多年生意,社会上的朋友叫我“赖煤炭”。大概在2009年前后,我请周树林一起吃饭,我记得是在凤凰溪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吃完饭后,我记得我送了一个信封给周树林,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因为我当时还在做煤炭生意,以后有可能找银行贷款,就借春节的名义送了2万元给周树林。

2010年的时候,我女儿赖某乙报考了宜宾县兴宜村镇银行,我就给周树林打了招呼,希望他能够在面试的时候帮下忙,让赖某乙能够考进兴宜银行,后来赖某乙就被兴宜银行正式录取了,周树林具体做了哪些工作我不清楚,大概在2010年底的时候,我为了感谢周树林在赖某乙进入兴宜银行事情上的帮忙,我给周树林打电话约他见面,在人民银行宿舍附近,我递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周树林,并对说了些感谢的话,周树林收下信封后客气了几句就走了。

3

赖某乙工作资料。

赖某乙于2011年1月1日与兴宜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赖某乙与兴宜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二

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甲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周某甲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左右,周某甲以高县天顺建材公司的名义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左右准备在福溪电厂搞环保项目,我听了他的汇报之后觉得项目还是可以,就叫他把资料交上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笔贷款就发放给周某甲了。

贷款后的两、三个月,大概是在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南岸金苹果幼儿园附近等我有事给我汇报,在幼儿园旁边街边上碰面之后,他就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进我的车内的后排座位上,我们寒暄几句后就分别离开了。他走以后就把黑色塑料袋打开来看,是装的三捆钱,10万元一捆,全部是百元面额的,总共是30万元人民币现金。

大概在2010年底、2011年初快要过春节的时候,周某甲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我车上,并对我说拜个年,并且说他有个朋友的女儿在考商业银行,要我帮忙。我们离开后,我在车上打开塑料袋来看,是5捆钱,1万元1捆,全部是百元面值的,总共是5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商业银行就开始组织面试了,我也是考官之一,我给商业银行其中的3、4个考官打了招呼,后来他朋友女儿就顺利通过面试了。

2

证人周某甲的证言,2009年初的时候,我以兴文永明建材公司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这笔贷款是用我兴文县永明建材公司的资产和珙县顺天水泥公司的部分资产作的抵押,当时珙县支行的行长是黄某戌,大概是在2009年4、5月份的时候,黄某戌就带我到周树林的办公室去面签,面签的时候我就介绍了我们企业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之后,周树林就同意了我的贷款,就在贷款资料上面签了字,我的1500万元贷款就下来了,打到了我兴文永明建材公司的账户上。

在2010年快要过年的,有一天我在宜宾办事,就打电话约周树林在南岸的一条街上见面,我开车和周树林开的车碰上后,我就说感谢关心和支持,来给你拜个年,我就把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并且用报纸装好的5万元现金放在了他的车上,是100元一扎,一共5扎。周树林说话客气的推辞了一下,我把钱放在了他的车里,我就开车走了。我记得这一次送钱给他的时候,我还顺带说了我有个侄女在准备考商业银行的事,请他关照一下。

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我以珙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高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当时高县支行的行长是李某智,李某智带我一起到周树林的办公室去面签,听完我的介绍后,周树林就同意并在贷款资料上签了字,这笔5000万元的贷款就发放下了,打到了高县顺天建材公司的账户。

贷款下来之后,大概是在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我从家里拿了30万元出来,是10万一捆的3捆钱,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我车上,然后开车到宜宾去。到了宜宾大概是下午,我们在南岸的一个地方碰面了,我就把装钱的黑色塑料袋从我的车上提下来,把袋子放在了周树林车的后排座位上,当时周树林没有下车,我也没上周树林的车。

十三

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郭某乙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郭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次郭某乙跟我说他的贵友混凝土公司想贷款4000万元,我就叫他把资料准备好后按照程序报上来。过了一个月的一天,我遇到郭某乙,他说贷款支行是商业银行南岸支行,希望我能给予关照和方便,并说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我之类的话。

过了一段时间,郭某乙向我汇报了一些贷款进展情况,我答应帮他过问一下贷款事情,在上审贷会的前一天,大概在2010年初,郭某乙在办公室送了2万元给我。后来在贷款发放下来后的在2010年底、2011年初的时候,有一次我在吃饭的时候碰到郭某乙,在我准备走的时候郭某乙叫我在酒店门口等他,接着他提了一个纸袋子放在我车上,纸袋上面放了两条烟。我回家在车库停车的时候打开袋子,纸袋里面放了20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烟,现金是面值100元的10万元一捆的两捆。这20万元我就放在了车子座位下面。

2

证人郭某乙的证言,2009年底,我公司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我就向南岸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因为贷款额度较大,南岸支行的负责人给我说要经过总行的董事长周树林授权才能认可。2009年底12月左右,我通过我好友把周树林约出来吃饭,周树林同意我在商业银行贷款。

过了一两个月,我听说我的贷款即将进入审贷会,我为了能顺利通过银行的审贷会,我打电话给周树林,周树林就叫我去他办公室谈。于是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面,全部是100元面额的,我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放在我的包里,到了周树林的办公室后,我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放在了周树林的办公桌上,并对他说帮忙协调下。

大概在2010年4月份左右,这笔4000万元的贷款就发放下来了,有一天我和几个朋友在华荣大酒店吃饭,吃完饭后我在酒店门口碰上了周树林,我就把周树林喊到酒店门口,我就从我车子里面拿了2捆钱(10万元一捆,全部是100元面额),共计20万元和2条中华烟出来,用布袋子装好提出来拿给了周树林,并对周树林说“贷款的事情整好了,谢谢帮忙。”周树林接过装有20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烟的袋子放在他的车上,我们说了几句客套话后就各自离开了。

3

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贷款资料。

贵友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宜宾商业银行叙府路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2010年4月26日,贵友公司与叙府路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800万元;2010年4月29日,贵友公司与叙府路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1022万元;2010年5月31日,贵友公司与叙府路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2178万元。

十四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乙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周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南溪区博正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周某乙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多次贷款,在2009年春节的时候他以拜年的名义送了我5万元现金,送钱的地点我想不起了,2010年春节的时候又送了我5万元现金,地点我也想不起了,后来他的项目工程结束离开宜宾的前一天,在南岸西区又送了我5万元现金,总共送了15万元现金给我。

2

证人周某乙的证言,2008年10月份的时候,我到南溪谈投资项目,南溪的县委县府领导就给我介绍并认识了宜宾市商业银行当时的董事长周树林,当时南溪政府想把商业银行引进南溪,后来我就将我的1亿的资金存在了宜宾商业银行。我大概在2009年初的时候,在宜宾商业银行贷过一笔3000万元的款,期限是1年,到期以后,由于南溪政府拿不出工程款给我,南溪政府还出面帮我协调,我又续贷了l年。2011年的时候我就把这笔3000万元的贷款还清了。

2009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给周树林打电话约他见面,我开车到了翠屏区的一个地方,具体地点我想不起了,我们见面后就在路边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周树林,我对周树林说“要过年了,给你拜个年。”周树林接过信封,客气了几句后我们就分别离开了。

还有一次是在2010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给周树林打电话,我记得我们约在了南岸大快乐茶坊见面,在茶坊门口我又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周树林,同样说了给他拜年、感谢之类的话,周树林接过信封,客气了几句,我们就分别离开了。

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8、9月份的时候,我的工程已经结束了,在我要离开宜宾的前一天,我又给周树林打电话约他在南岸的一个小区的门口见的面,见面后我把我提前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现金的信封拿给周树林,我对周树林说“我要离开宜宾了,很高兴和你交个朋友,这是向你表示感谢的”。周树林接过信封,说了几句客套话,我们就分别离开了,我一共送了15万元给周树林。

3

南溪区博正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资料。

南溪区博正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2008年12月25日周树林代表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赵某乙审批该笔贷款。

南溪区博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7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2010年8月31日,周树林代表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赵某乙审批该笔贷款。

十五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某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2009年初李某某在江北建材城开发建设美家馆,因为缺乏资金,向我说想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我记得是2009年4、5月份的时候,李某某以他父亲李思齐的公司永竞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来贷款,好像贷了2400万元。

2011年初,李某某又找到我说因为房地产开发资金紧张需要贷款,我给他说可以,并且告诉他兴宜银行以农业项目贷款要容易点,后来李某某好像以筠连大地飞歌农牧发展公司的名义在兴宜银行贷了500万元,这笔贷款后来还展了期。

在2009年下半年或者是2010年的某天,我和李某某约好在李某某的办公室见面,我要走的时候,李某某说了些感谢我帮忙的话,拿了一个深色的塑料袋放在我的车子副驾驶的位置上,我开车回办公室打开塑料袋看,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10万元一捆。

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约我在翠屏区梦想和居和宜都花园之间的绿茵路见面,见面后他把一个纸袋递给我并说了些感谢我在贷款帮了忙的话,并说给我拜个年。回家后,我看了纸袋纸里面是5万元现金和5、6条烟,钱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共5扎。

2011年底,2012年初的春节,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在南岸中心市场旁边的公路上等我,我们见面后摆了几句龙门阵,他说了些感谢之类的话,然后说给我拜年并给了我一个信封就分手了。回家后我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钱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共计2扎,我记得这次李某某还送了我2条中华烟和红酒。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大概在2009年我向商业银行贷款2400万元发放下来后的一个月左右,一天上午,周树林给我电话说他正在装修房屋,要买点建材,叫我给他介绍些好的品牌也打点折。我当时在永竞公司的办公室,我想着之前贷款2400万元的事情,周树林作为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是帮了忙的,应该感谢下他。

我就在附近的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全是100元面额,一整捆,共有10小扎,我把钱用塑料提袋装好。然后我给周树林打电话约好在江北建材城主通道的一个路口见面,周树林开了个车来,周树林下车来我就把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的现金袋子放在了他的车上,还说了几句表示感谢的话。

2010年初春节前,我想借春节拜年向周树林表示感谢,我在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全是100元面额,1万元1扎,用报纸包好,另外还买了几条烟,用纸质的提袋装好,下午6、7点钟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周树林约他在宜都花园旁的绿茵大道见的面,我把装有现金的袋子和其他东西递给周树林并说了感谢的话。我们聊了几句,周树林就提着袋子回家了。

2011年初春节的时候,我想借着春节拜年的机会向周树林表示感谢,我从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全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共计2扎,我把钱用江北建材城印制的牛皮信封包好,找了个塑料提袋,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提袋底部,上面放了几条中华烟和几瓶酒,我打电话约周树林,约好在南岸中心路农贸市场的公路边,我把准备好的提袋递给周树林,对周树林说给你拜个年,谢谢你的关心。周树林接过袋子,我们就各自开车走了。

3

筠连大地飞歌农牧发展公司贷款资料。

筠连大地飞歌农牧发展公司与兴宜村镇银行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大地公司已获得该笔贷款。

宜宾市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宜宾市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修建宜宾江北建材城为由,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与宜宾市商业银行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400万元,永竞公司已获得该笔贷款。

十六

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应某某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应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0下半年的时候,筠连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5000万元,事后由其老板应四娃以拜年的名义送了我2万元现金,我印象中是在宜宾拿的,具体地点我记不起了。

2

证人黄某戌的证言,我的丈夫叫应某某,大家叫他应四娃,在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汇通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贷过几千万,是应某某经办的,我听应某某说他在我们公司贷款后,在2010年下半年临近2011年春节的时候,借春节的名义送过2万元给周树林。

3

书证

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资料,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目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筠连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2010年9月14日,周树林代表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赵某乙审批该笔贷款。

十七

2010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报考宜宾市商业银行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2010年,我妻子妹妹的丈夫杨某乙拿过3万元给我,他说是代一个学生家长送给我的,这个学生(名字记不起了)家长的女儿考进商业银行时我帮了忙,这个学生家长就是通过杨某乙让我帮忙的,并且也是通过杨某乙感谢我的。

2

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周树林的老婆何某乙和我老婆是亲姐妹,我拿过一次钱给周树林,印象中是代一个学生家长转交给周树林的,拿的金额是2万或者是3万元。我女儿杨某丙2010年左右报考了宜宾市商业银行,和我女儿一同考试的一个学生,是我女儿的朋友,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这个学生的家长(过了很多年,名字记不起了)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在他女儿报考商业银行的时候帮下忙,要求周树林对他女儿进行面试培训,并且在面试的时候给予关照。

我想着这个学生和我女儿是朋友,我就答应了,后来这个学生家长在我经营的餐馆请我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拿了2万或者3万元给我,当时这个学生家长对我说他女儿顺利通过了宜宾市商业银行的面试,喊我把钱转交给周树林表示感谢,说完就递了一个信封给我,隔了几天我就把这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交给了周树林。

十八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乙所在企业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张某乙来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在罗龙工业园区做市政建设需要贷款,张某乙以宜宾市四方射钉厂的名义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大观楼支行做了贷款资料,用罗龙工业园区的土地作抵押物贷了2000万元左右。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乙打电话叫我在人民银行宿舍小区门口等他,我看见张某乙站在他车旁,他就从车里面拿了一个袋子出来放在我车上,对我说好在有你帮忙,这是感谢你的。我们寒暄两句就各自走了。后来我打开口袋来看,看见里面装的有100元面额的5扎,共计5万元的现金。

2012年上半年,他又来找我说他在南溪修建罗龙中学、裴石小学和裴石保障房,需要贷款。我叫他先在商业银行南溪支行做资料,再由南溪支行放款给他,他还找了南溪财源担保公司作了担保,向南溪支行分3次贷了3000万元。从中我帮他催问了一下这笔贷款。

他在顺利获得贷款后大概在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要汇报,然后我就约他在南岸西区一处路边上,碰面后,张某乙把一个纸袋放进我车里,他坐在了我车子副驾驶的位置上,还说了些感谢我关照之类的话。我们聊了几句他就下车了。我在车里查点纸袋,里面一共装的是6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l扎,一共6扎。我把这6万元拿出来放在了我的背包里面,开车回到了办公室。

2011年热天的一天上午,我朋友徐某甲向我表示她想买房,当时我没有10万元钱,我就想到我帮张某乙贷了这么多的款,我就跟张某乙打电话说我朋友想买房子,想借10万元钱。张某乙当时就答应了,我就开车到了金霖公司外面的路边上等他,他来了之后递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并跟我说这是10万元现金,我查看了一下钱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10万元捆成1大捆。我当时给他说借,他对我说“借啥子哦,你拿去用就是。”我当时就默认了,我拿着钱就走了。我当天下午下班以后就把这10万元钱拿给了徐某甲。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金霖公司大概在2011、2012、2013年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贷过款。第一次大概是在2011年以四方射钉厂的名义,以南溪政府做工程的土地作抵押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是2年。第二次大概在2012年以金霖投资公司的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是2年,最后一次大概是在2013年以翠屏区一个畜牧公司名义金霖公司担保,向兴宜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

2011年我以宜宾市四方射钉厂名义向宜宾市商业银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下来之后的一天晚上22时,我开车在他家的小区外面等他,周树林来了后,我们两人就打招呼并寒暄了几句,我把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周树林车后排的座位上,都是l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共计5扎。我对周树林说:“春节快来了,给你拜个年,这是一点心意。”周树林没说啥子,客气了几句,然后我们聊了两句就各自开车走了。

大概在2012年,我从宜宾市商业银行贷的3000万发下来之后,为了感谢周树林在我这件事情上的帮助,大概是在2012年的5、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电话联系周树林在南岸西区见面,周树林也到了,我就下车把事先准备好装有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拿给周树林,然后我们随便说了几句客套话就各自开车走了。

大概在2011年嘛哪一年,准确时间我记不起了,周树林说他的一个朋友买房子需要钱,想找我借10万元,我想着周树林是宜宾市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我也向商业银行贷过款,我把钱准备好我就给周树林打电话叫他来拿钱,就在当天下午周树林就开车到我公司后面的那条街,我把这10万元拿给了周树林。当时周树林没有打借条,也没有说利息,只是接过钱后说了几句感谢的话,我对周树林说“这个钱你拿去用就是,不用还了。”周树林说“我有钱就还你”。后来周树林还提到这10万元借款的事情,我就明确喊周树林不要再提这个事情了。

3

金霖投资公司贷款资料。

南溪区金霖投资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向宜宾市商业银行南溪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经宜宾市商业银行审贷会审议,于2012年6月29日同意发放金霖公司申请的3000万元贷款。

十九

2011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黄某乙所在企业向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黄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是在2011年5月份,黄某乙以宜宾德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2700万元。在黄某乙获得贷款后不久的一天,好像在2011年下半年,黄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见面地点好像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的老办公楼,黄某乙在他的车子上送了我5万元。

2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德烨房地产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贷过款,我记得大概在2011年,我贷款2700万元那笔钱的时候,我在周树林的办公室进行过一次面谈,面谈过后不久贷款就批下来了。在贷款发下来后隔了几天,我打电话给周树林后我就开车到了集义街口,周树林就坐上了我车的副驾驶位置,我对周树林说我的贷款已经下来了,这是一点心意。

说完,我就顺手从车子的后排座位将我提前准备好的用大牛皮纸口袋信封装好的5万元现金递给了周树林。周树林接过信封以后客气了几句,然后周树林就拿着我给他的牛皮纸口袋回商业银行的办公室去了。

3

德烨房地产公司贷款资料。

2009年3月31日,经周树林代表董事会授权赵某乙行使德烨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的审批权,德烨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与宜宾市商业银行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德烨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与宜宾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2700万元的借款合同。

二十

2012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丙向兴宜村镇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上半年5、6月份的一天,曾某某带高县一个姓李的老板(做采砂的)来兴宜村镇银行我的办公室找我,说李老板需要向兴宜村镇银行贷款200万元左右来周转。后来获得贷款后不久,曾某某打电话约我到西区加油站往中坝桥方向街边说有事情找我,见面后曾某某说了几句感谢我关心、帮助了李老板之类的话,然后就送我一个牛皮纸的大信封,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

2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我带宜宾做砂石生意的一个叫李某丙的去找过周树林,是在兴宜村镇银行办公室找的周树林,李某丙就给周树林讲他缺乏资金需要贷款,周树林说贷款需要抵押,李某丙说以他的采砂船作抵押。

大概两个月后李某丙给我讲,他在兴宜村镇银行贷款200万元已经到账了,说怎么感谢周树林一下,李某丙说只有把钱拿给我,因为我和周树林更熟悉。两天以后,李某丙开车在我家门口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给我,并对我说:“这是5万元,麻烦你转交给周树林,这件事情麻烦你了”。之后李某丙就开车走了,我也就回了家。回家后我打开袋子,看见里面装有1万元1扎的,共计5扎的100元面额的人民币。

二十一

2012年,被告人周树林在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某向兴宜村镇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朱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树林在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移送起诉时,被告人周树林涉案赃款已退缴223万元。

1

被告人周树林的供述与辩解,大约在高县李老板在兴宜村镇银行贷款一两个多月后,曾某某带着一个姓朱的老板来兴宜村镇银行找到我,说朱老板要在高县扩大建材厂缺乏资金,需要向兴宜村镇银行贷款大概180万元进行周转,后朱老板在兴宜村镇银行大约获取了120万元左右,在朱老板获取贷款后不久,曾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情找我,约我在南岸西区一个小区门口的路边上见面,见面后曾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给我。

2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大概在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我带着朱某某到兴宜村镇银行周树林的办公室找到周树林,我对周树林说朱某某在办企业需要贷款,请他帮忙。我记忆中朱某某是用他自己的采砂船作抵押贷的款,大概几个月以后,朱某某给我说款已经贷下来了,金额是120万元。

朱某某把款贷下来后说他想感谢一下周树林,叫我帮他送点钱给周树林,有一天下午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莱茵河畔,我就去找他,在莱茵河畔电影院门口朱某某就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说里面有3万元钱,喊我拿去感谢下周树林。

我拿到钱后第二天就打电话约周树林,周树林就开车到南岸西区C街区的路边,把一个牛皮纸袋递给周树林,并说“朱某某的事情感谢你帮忙了,这是朱某某的一点心意。”周树林接过信封客气了几句就走了。牛皮信封里面装有3万元现金。

3

宜宾县文富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料。

2013年4月23日,周树林代表兴宜村镇银行与朱某某签订了为宜宾县文富港务公司借款担保的担保合同。文富港务公司、朱某某以船舶向兴宜村镇银行作出抵押,2013年4月23日,周树林代表兴宜村镇银行与文富港务公司签订了数额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以下经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材料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2、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证实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日指定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长宁县公安局拘留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长宁县公安局逮捕证、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树林于2015年9月1日由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9月15日由长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周树林执行逮捕,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月19日对被告人周树林取保候审。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树林生于l953年5月5曰,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5、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证实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于2006年12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2006年12月25日取得金融许可证;

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宜宾市商业银行国有股份占70.97%,属国有控股企业;

7、宜宾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宜宾市委组织部于2007年12月28日以宜组干(2007)376号文提名周树林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8、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周树林于2008年5月23日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2010年4月29日担任宜宾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9、宜宾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文件,宜商行董(2010)53号:证实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讨论的新增贷款项目由原来的新增贷款额在3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新增贷款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除100%保证金信贷业务和存单、票据贴现除外)。宜商行董(2010)58号:董事长有如下授权,法人客户单户总量在3500万元(含)以内的审批权;个人单户总量在500万元(含)以内的审批权。代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成员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签批权或签发特别授权书;

10、说明、兴宜村镇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宜宾市商业银行出具说明,2010年12月27日宜宾市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兴宜村镇银行,占总股本35.31%,并对兴宜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并且向该行派驻董事长和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要求将其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周树林担任兴宜村镇银行董事长的时间为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

11、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树林于2015年10月27日退缴涉案款20万至长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2016年1月13日退缴涉案款l03万元至长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2016年1月26日分为30万和l0万两笔退缴涉案款至长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2016年2月3日分为两笔各30万元退缴涉案款至长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12、中共宜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49号,关于宜宾市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周树林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证实2015年初,纪委接到群众关于反映宜宾市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周树林有关问题的举报,经委局研究决定,由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开展调查,并通知周树林到市纪委谈话。2015年6月19日对周树林涉嫌受贿问题立案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

调查期间

在调查期间:周树林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寅吾集团董事长冉某甲、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甲、南溪金霖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乙等人贿赂342万元(已经核实193万元)的问题。

移送司法机关前,宜宾市纪委暂扣周树林上缴涉嫌违纪违法所得131万元(其中含周树林收受的礼金94.3万元)

周树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配合组织调查。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树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罚金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荣崇

人民陪审员 张崇伟

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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