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區發布《青羊區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試行)》

青羊區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創業力量彙集,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業天府”行動計劃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區的若干政策》(成委發〔2016〕1 號)、《成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成委辦〔2016〕32 號)和《“創業天府 • 青羊行動”實施意見》(成青府發〔2015〕16 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鼓勵在金融服務、文博旅遊、商務商貿、科技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符合青羊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電子商務、軟件服務、智慧服務、健康服務等新興產業領域,引進從事技術創新、技術成果轉化和帶項目創業的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三條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是開展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高層次人才的方針政策,審定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和督查督辦人才引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才辦)設在區委組織部,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引進創新創業人才的日常工作,區人社局承接具體事務。

第四條 涉及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職責,貫徹落實政策、組織申報推薦、提供諮詢服務。

第五條 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使用主體,可提出人才需求或推薦引進人選,負責搭建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項目協議約定的相關內容、及時追蹤並定期報告引進創新創業人才的情況、提供特定的生活待遇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創新創業人才可通過市場招聘、產業或項目依託、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推薦、個人推薦等方式引進。

第三章 引進對象

第七條 青羊區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從區外引入、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副高及以上職稱、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 週歲、服務於納稅關係在青羊區的企事業單位、每年在青羊區所屬企業工作6 個月以上的各類人才。研發水平(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處於國內領先、具有較大的產業發展潛力的創新創業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五類人才:

(一)專家人才(A 類):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萬人計劃”、“千人計劃”入選者;省部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四川省“千人計劃”入選者;成都市批准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二)自主創新人才(B 類):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且技術成果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引領主導產業發展,為我區帶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創新人才。

(三)領軍人才(C 類):承擔過與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相關的重要任務、具有較強的產品研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的領軍人才,以及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領軍人才。

(四)創業人才(D 類):自帶來源清晰,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的項目來我區創辦企業,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 萬元,且自籌資金(含技術入股)或跟進的風險投資佔創業投資的50%以上,或作為主要創辦人,股權不低於30%的創業人才。

(五)急需緊缺人才(E 類):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並報成都市批准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八條 區人才辦統籌協調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由用人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轄區街道辦事處申報。

(二)初審。區人才辦組織進行初審和考察,提出初步建議人選。

(三)評審。區人才辦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對初審合格的人選具體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形成評審通過的人選和評審結果。

(四)公示。區人才辦將評審通過的人選和評審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於7 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區人才辦核實後不存在相關問題的,由區人才辦形成相關工作建議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審定。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對區人才辦提出的相關工作建議進行審定。

(六)公佈結果。經審定無異議的,由區人才辦向社會發布公告,為引進人才頒發《成都市青羊區創新創業人才證書》,兌現獎勵政策。對未納入的特殊人才及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引進扶持。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設立“青羊區引進人才專項資金”1500 萬元,專項用於人才的引進、培養和激勵。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額度,制定《青羊區引進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 到青羊區創辦企業或到青羊區企業工作且簽訂3 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引進協議)的A、B、C、D、E 五類創新創業人才,經批准後,分別給予最高50 萬元、4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的安家補貼,在3 年內按資助總額20%、30%、50%的比例逐年發放到位。安家補貼主要用於搬家、裝修、購置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等。

第十一條 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其配偶願意來我區工作的,可在政策許可範圍內辦理工作調動或推薦就業;暫未就業的,三年期內給予2000 元/月的生活補貼直至其就業。引進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入學本區中小學的,經組織、人社和教育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一次性選擇公辦中小學就讀。

第十二條 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入選市級以上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或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項目的,按1:1 比例匹配資金予以資助。企事業單位為解決某一技術、項目難題而引進國內外專家開展技術諮詢和指導服務、服務期在2 個月以上、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給予引進單位3—5 萬元引智補貼。

第十三條 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來我區創辦企業,對辦公用房有需求的,根據其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最高不超過100 ㎡)給予3 年房租補貼,按第1 年不超過50 元/㎡/月、第2 年不超過30 元/㎡/月、第3 年不超過20 元/㎡/月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可選擇享受以下住房優惠政策。

1.租房補貼。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補貼,標準為A 類每月5000 元、B 類每月4000 元、C 類每月3000 元、D 類每月2000元、E 類每月1000 元。補貼資金按年度一次性發放,期限3 年。

2.購房補貼。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成都五城區(含高新區)區域內無登記住房,自批准引進之日起三年內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A 類50 萬元、B類40 萬元、C 類30 萬元、D 類20 萬元、E 類10 萬元。補貼資金分3 年按補貼總額50%、30%、20%的比例逐年發放。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購買商品房的,可再申請購房補貼,但購房補貼總額應當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補貼部分。

第十五條 設立引才“伯樂獎”。企業單位(區屬國有企業除外)、中介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在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服務工作中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招才引智服務獎勵。每引進一名A、B、C、D、E 類人才分別一次性獎勵20、15、10、5、2 萬元。同一人被多家單位、機構或個人申報伯樂獎,根據引進人才本人簽署意見,擇一家或一人進行獎勵。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制定《青羊區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實施細則》,嚴格申報標準和審批程序,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完引進協議,或在3 年期內離開工作崗位或創業失敗的,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經區人才辦核准後,停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企業聯繫,形成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瞭解引進人才創新創業和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九條 採取虛報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套取補貼和獎勵資金的,由區人才辦撤銷獎勵、追回資金、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委負責解釋,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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