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首例濫伐林木公益訴訟案宣判三被告人獲刑並補種樹

四川新聞網遂寧7月25日訊(敬海洋 陳敏)7月25日上午,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院長楊清明擔任審判長,運用庭審實質化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濫伐林木案,同時合併審理射洪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射洪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段雄出庭支持公訴,並擔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據悉,該案是遂寧市地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遂宁首例滥伐林木公益诉讼案宣判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郝赤勇,全國政協常委、四川省政協副主席王正榮等領導一行十餘人組成的調研組和遂寧市政協主席劉德福,遂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向此德,射洪縣政協主席李曉曦,射洪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楊文彬等省市縣相關領導和省人大代表白懷湘等市縣代表、委員及行政執法部門100餘人觀摩庭審。同時,該案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直播,截止庭審結束時在線播放量已達到7396次。

遂宁首例滥伐林木公益诉讼案宣判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據瞭解,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在未辦理木材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郭某某、趙某組織砍工在射洪縣瞿河鄉大塘溪3社砍伐其從農戶手中購買的柏樹117株,後將柏樹賣至被告人郭某的林業公司。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組織砍工在上述地點砍伐其從農戶手中購買的青槓樹48株、柏樹20株,後將青槓樹賣至南充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獲款人民幣10168元,將柏樹賣至被告人郭某的林業公司。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郭某某、趙某砍伐的柏樹活立木蓄積為29.8070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砍伐的樹木活立木蓄積為28.1392立方米。

射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趙某補種樹木585株或承擔生態修復費用13320.9元人民幣,判令被告人何某某補種樹木340株或承擔生態修復費用7823.4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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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提高庭審效率和查明案件事實,庭審前,已召集控辯雙方及被告人圍繞案件管轄權、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及舉證順序和模式等問題充分聽取意見,解決程序性問題,明確爭議焦點及庭審重點,做到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有序銜接。庭審中,檢察機關申請射洪縣林業局工作人員張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對植被恢復方案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闡述和解釋。張競當庭陳述了補種數木的責任者要按照國家頒佈的人工植苗造林規則進行,造林時間為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並說明一般需要三年時間完成補種,補種樹木後最終能夠達到生態環境恢復效果。同時,檢察機關使用多媒體示證形式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了逐一展示,使舉證、質證更加簡潔明瞭。

楊清明審判長組織控辯雙方對重點證據採取“一舉證一質證一認證”的方式,對定罪量刑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展開激烈辯論,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並按照《射洪縣瞿河鄉郭某某、趙某濫伐林木案植被恢復方案》補種樹木585株;判決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168元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同時按照《射洪縣瞿河鄉何某某濫伐林木案植被恢復方案》補種樹木340株。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楊清明寄語被告人:

森林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生態、社會和財產的多重屬性和價值,不僅屬於林權所有人,更屬於國家和全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砍伐林木必須取得采伐許可證,否則達到一定數量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同時,環境破壞者不僅要承擔破壞環境的刑事責任,還應承擔被破壞環境的修復責任,最大程度補償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本次庭審判決被告人“補種恢復”,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誡社會公眾對於破壞環境的行為不僅要付出自由的代價,更需要承擔相應的修復責任。保護生態環境,我們要像保護眼睛一樣,要像對待生命一樣。我們更要牢記習近平總書記的叮囑:綠色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希望各被告人要吸取教訓,在緩刑考驗期內學法守法,積極履行補種義務,共建綠色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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