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雲嶺經開區原主任因貪汙受賄一審獲刑四年

記者今天從廣德縣人民法院瞭解到,7月24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涇縣雲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黨工委副書記、主任李明貪汙受賄一案判決生效,被告人李明犯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獲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明在擔任涇縣發改委主任期間,違規向部分鄉鎮、事業單位收取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並讓涇縣發改委報賬員劉某將收取的上述經費存入以劉某個人名義私設的賬戶內供公務開支。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該賬戶內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48萬元。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明先後利用其擔任涇縣發改委主任、涇縣雲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副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8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經審理,廣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侵吞、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貪汙罪、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犯貪汙罪的犯罪事實、犯受賄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發生,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明在調查機關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及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明在調查機關調查其貪汙犯罪過程中主動交待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以自首論,並當庭自願認罪,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案發後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犯罪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明具有二起數額為六萬元的索賄行為,對該二起索賄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

袁小蕾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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