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股東與各方主體的關係(實用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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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又稱為顯名股東,指登記於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但在事實上向公司出資的人卻並非此人。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是相對概念,實際出資人,又稱為實際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稱並沒有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機關文件上的人。那麼名義股東在公司法中與各方主體的關係是什麼?筆者對此進行的整理,僅供參考。

1.名義股東VS實際出資人

1.1代持股協議有效。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間所形成的關係就是日常中稱之為“代持股”的關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雙方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5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1.2投資權益為實際出資人所有。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則是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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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義股東VS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1款:“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據此筆者對二者關係進行梳理:

2.1 名義股東股權轉讓、質押等合同有效;

2.2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可視為“有權處分”;

2.3 受讓人應當符合《物權法》規定“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2.4 在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而使實際出資人遭受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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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義股東VS債權人

3.1名義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以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股東以其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名義股東享有追償權。名義股東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可向實際出資人行使追償權。

通過以上關係的梳理,明確了名義股東對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助於處理公司內部關係和外部債權債務關係,向更好地方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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